违法核定新隆社区为海砂屋 北市府遭监院纠正

台北市中正区新隆社区都更案持续推动,各方势力竞相角逐 。(监察院提供/杨亚璇台北传真)

台北市中正区新隆社区都更案持续推动,各方势力竞相角逐 。监察院调查发现,新隆社区与大孝大楼持分共有同一笔土地,共同领有同一张使用执照,台北市政府却核准大孝大楼单独拆除重建,又违法受理审查核定新隆社区为海砂屋,并限期住户停止使用、自行拆除,严重影响所有权人财产权益,监察委员施锦芳、林郁容纠正北市府。

监委指出,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一小段84地号土地面积为1万5660平方公尺,为72年前北市府国民住宅处取得并起造兴建之新隆社区与原大孝大楼共有基地,该处74年1月以土地持分比例19.56%,面积计3063.48平方公尺,作为大孝大楼所属基地,连同大孝大楼整幢建物一并公告标售,但是,查该案使用执照暨其附图大孝大楼建筑基地面积仅为2475.66平方公尺,仅占全笔土地15.81%,二者明显不符,显有违失。

监委表示,台北市政府明知新隆社区与大孝大楼持分共有同一笔土地,且原大孝大楼土地持分面积远大于重建建筑基地面积,却在共有土地未分割,应有部分位置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率于2009年6月5日签准同意当时大孝大楼所有权人瑞升第一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就74使字第1199号使用执照A区部分单独拆除,且依原建蔽率及原总楼地板面积办理重建,并以原使用执照范围认定基地面积,造成大孝大楼重建后,有178坪土地持分面积,没有对应的区分所有建物。

监委说,台北市政府又于2011年3月1日签准免附其他共有人同意书,仅据申请人与新隆社区管委会2007年11月9日签订之分管协议书,率予核发建造执照核准单独重建,并于2019使字第0058号使用执照附款第20点第2款载明:「本案若有产权争议,由起造人自行负责,依协议书第7条:同意免检附其他幢(台北市新隆社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人同意书。」除违反建筑法第30条规定申请建造执照应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外,并于使用执照上以附款转嫁责任,作为卸责之借口,严重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核有违失。

监委表示,依据台北市高氯离子混凝土建筑物善后处理自治条例第5条规定,海砂屋的鉴定应以建物所有权人自行委托鉴定为原则,如鉴定之户数达2户以上,且区分所有权比例达整幢(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百分之十以上,已鉴定部分所有权人得向台北市政府都发局申请协助全幢(栋)鉴定作业,该局得命未办理鉴定之所有权人限期办理鉴定。

监委指出,新隆社区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多数决方式授权建设公司就社区全体建物办理高氯离子混凝土建筑物鉴定作业,核与前揭规定不符,台北市政府率予受理审查核定,并限制部分住户停止使用、限期拆除,严重影响该建物所有权人财产权益,核有未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