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新竹市府出尔反尔!害「矽谷中小学」遭法拍 监院纠正

监委认定,新竹市府有违诚实信用及信赖保护原则,提出调查报告,7日联席会议决议,纠正新竹市府。(李奇叡摄)

新竹市矽谷中小学受赠70笔土地,因认定标准前后不一遭开罚新台币5亿多元,最后无力负担高额补税及罚锾,于2016年初遭法拍,监委认定,新竹市府有违诚实信用及信赖保护原则,提出调查报告,7日联席会议决议,纠正新竹市府。

监委高涌诚、施锦芳、叶宜津调查指出,新竹市府2003年审核同意矽谷中小学受赠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且2004年至2009年,连续6年进行管制检查作业,均确认其「按捐赠目的使用」;不料市府2010年办理检查时竟出尔反尔,在该校使用土地无重大变化情况下,改认其「未按捐赠目的使用」,并课予新台币5.3亿余元之补税及罚锾。

监委指出,由于矽谷中小学善意信赖新竹市政府免税行政处分,接受土地赠与移转,而后却因行政机关检查认定标准前后不一,所为职务上行为互相矛盾,遭受巨额补税裁罚,最终因无力负担,学校遭到法拍、被迫关闭,不仅损及该校学生受教权及教职员工作权,过程中更引发政府为民设陷、夺取校产之物议,明显有违行政程序法之「诚实信用」及「信赖保护」原则,严重斲伤政府形象与人民信任。

监委说明,新竹市府办理管制检查作业时,以该土地之「交通用地」有不特定人车通行停车、「国土保安用地」树木丛生闲置未用为由,认定矽谷中小学「未按捐赠目的使用」,无视「交通用地」及「国土保安用地」法定用途本应作为公共通行与国土保安之用,将「兼作教学之补充性用途」凌驾于「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上,不仅本末倒置,且违反法令规定,显有「裁量逾越」之情形。

而市府将「当日未见」矽谷中小学师生使用,以及「2003年核准免税时已存在」之社区住户花台造景公园占用争议土地的「侵权行为」,当作矽谷中小学「未按捐赠目的使用」之证明,前者明显流于片面,悖离经验法则,后者则有张冠李戴,与「私权争执」混为一谈之疑虑。

此外,监委指出,本案仅认定「部分土地」未依原定捐赠目的使用,却针对全部捐赠范围进行补税裁罚,明显轻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且于发现错误后消极不作为,皆已构成「裁量滥用」及「裁量怠惰」。而市府以上开违反法令、不合情理、不符比例之认定,作为后续巨额补税裁罚之依据,显有裁量瑕疵,允应撤销另为适法之处分。

监委说,争议土地之「国土保安用地」为新竹华城开发计划整体「土地利用」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受限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及「绿地」等法定用途,不得再申请开发或改作其他使用,故在社会通念下不具市场上「经济效益」与「发展趋势」。

监委指出,新竹市府办理新竹华城开发计划地价查估时,无视地价调查估计规则;而实施地价调查估计作业规定已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管制」、「利用现况」、「发展趋势」乃画分地价区段之主要影响因素,却本末倒置,以无法令依据之「整体开发」当作唯一考量,将法定用途作为「水土保持设施」及「绿地」、现况「林木丛生」、社会通念不具「经济效益」与「未来发展」的「国土保安用地」,与可供工商活动、开发建筑、具有发展价值之「丙种建筑用地」划为同一地价区段一体核估地价,造成作为「国土保安用地」地价税税基负担之「公告地价」,与其「通常可得收益能力」及「经济实质利益」严重失衡。

监委说,此举不仅有悖地价调查估计规则与新竹市实施地价调查估计作业规定,更肇致民众承受不合理之税捐负担,严重损及人民财产权益,裁量滥用之失甚明。

监委表示,行政院农委会函释将「国土保安用地」区分为「整体开发案」及「非整体开发案」2种,且无论整体开发案中之「国土保安用地」是否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10款第1目及第12款规定,一律排除于「农业用地」及「农业使用」之外,明显抵触法律及授权命令,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监委亦强调,财政部函释仅因依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变更编定之「国土保安用地」系整体开发案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即不问「国土保安用地」实际上有无作为国土保安使用,以及是否维持「农业使用」性质,一律按「一般用地」税率计征地价税,排除土地税法第22条课征田赋规定之适用,已违反财产税「量能课税」与「平等」之原则,甚难通过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