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捷杀人案生死辩 律师:程序违法不应判死

▲高等法院7日上午9点,召开郑捷杀人案生死辩论庭,创首例提讯郑捷。(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最高法院7日上午召开言词辩论庭,也就是俗称的「生死辩」,并且首度提讯郑捷到庭。郑捷是否应该被判死刑,检辩双方争论激烈。律师主张,包括侦讯程序诉讼程序皆违法光是一开始侦查中就没让郑捷的辩护人到场协助,违反两公约,不得判处死刑。

结至中午为止,郑捷都还未做出陈述,由律师、检察官针对二审争执点部分进行辩论。律师提出争点包括,高等法院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并且侵害宪法保障被告诉讼权。例如,郑捷在警方讯问后才有律师到场,羁押前、进行精神鉴定前,都没有辩护人在场协助。依照两公约「在死刑案中,都必须要提供法律援助。如果被告在侦查中没有辩护人协助,是违反公约,不得判处死刑。」

▲郑捷的委任律师认为,从侦讯、审理过程中都出现重大程序瑕疵,按照两公约,郑捷不应被判死刑。(图/记者杨佩琪摄)

而羁押过程中,台北看守所也一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况且国家没有做到确保「无罪推定」积极推定义务,也违反公正公约。另外,在台北看守所,由心理彭玮宁对郑捷进行8次心理鉴定咨商、会谈,对被告是否判处死刑有一定关联影响,但为何法院要限制、隔离辩护人对彭玮宁诘问,已经严重侵害被告对证人的诘问权。

律师也强调,郑捷在警方讯问完毕后,才被告知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警方更没有告知可以拒绝夜间侦讯,恐怕涉及违法疲劳侦讯,因此自白内容不应具有证据力。而警方在搜索郑捷位于东海大学宿舍时,也在郑捷签下搜索同意书前就进行,还是夜间违法搜索,对宪法保障人民住居安宁、自由有严重伤害,因此也不具证据力。

最后针对台大医院对郑捷进行多次精神鉴定。律师认为,医师对郑捷实施侵入性血液检查,并且让郑捷服用镇定剂检方、警方也没有得到「鉴定留置票」,因此台大的鉴定报告没有证据力。况且法院对于报告中明白表示应该详加调查事项,也拒绝调查。

▲郑捷出庭法警重兵戒备。(图/东森新闻

对于律师提出争点,检方部分由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朱朝亮反驳,看来似乎情绪有些激动。朱朝亮认为,犯案当时,郑捷并没有心神丧失、精神障碍或具有原住民身分,一定得强制安排辩护,何况进入地检署,检方已经告知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也有法扶律师到场,并没有律师所称的违法。朱朝亮强调「公正公约中指的适用审判中,这里讲的法律并非学说,没有所谓侦查中就要选任辩护人的问题。」

至于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隔离、限制证人与辩护人诘问,朱朝亮表示,彭玮宁并非合格专业心理资格,只是社工员,没有鉴定资格,况且彭玮宁曾打电话给审判长,表示不想要再看到郑捷,郑捷对此没有意见。

另外,针对警方是否有违法夜间侦讯、违法搜索,朱朝亮强调,郑捷本身同意夜间侦讯,还说「我虽然有点累,但我有照自己的意思回答。」可见警方并没有胁迫、更没有不告知权利的状况。搜索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要当事人同意即可,郑捷也同意。

▲检方表示,郑捷在犯案时,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图/东森新闻)

而台大鉴定报告有部分,朱朝亮表示,鉴定报告不需要辩护人具结,鉴定结果就是一系列调查也就是所谓鉴定经过。并且医师并没有注射药剂,给郑捷吃下的是所谓「放松剂」,不是「老实药」,郑捷不会因此做出不实陈述。不过朱朝亮也针对是否合法送郑捷进行精神鉴定,他表示「我们是有疏忽,但对整体公共利益没有影响,郑捷已经在羁押中,也没有对人身自由造成侵害。」

郑捷被提讯,检辩双方激烈辩论,但就少了被害家属死者潘碧珠丈夫痛批,难道郑捷有人权,我们连发言权利都没有,既然没有发言权利,也无须出席旁听。

▲死者家属痛批,郑捷有人权,家属却连发言权都没有。(图/记者杨佩琪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