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牠,就不要伤害牠! 法界呼吁尊重爱惜毛小孩

法界人士动物保护,呼吁更爱毛小孩。(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以往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与「人」有关的法律。随着国民知识水准的提升,我国在1989年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而后1998年再制定《动物保护法》,将家中饲养的犬猫等毛小孩,列入保护。因此法界人士呼吁,应以友善的方式对待家中犬猫,千万不可动辄加以虐待。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刘哲嘉指出,过往立法者于刑事法律中,对于生命身体法益的保护,举凡刑法杀人罪、伤害罪,认为只有人才资格成为保护的对象,其他有生命的动物则不受保护。1970年代以后关于动物保育议题逐渐受到重视,终于在1989年立法者制定了《野生动物保育法》,成为我国自然保育史上重要里程碑,且为我国第一个以保育动物为目的之法律。其中第4条将野生动物分为保育类:指濒临绝种、珍贵稀有及其他应予保育之野生动物,以及一般类:指保育类以外之野生动物。

刘哲嘉进一步指出,同法第41条更规定任何「不法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第50条则规定「任何不法猎捕、宰杀一般类野生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足见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育、利用的重视,并希冀维护国内物种的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

至于攸关毛小孩的法律,是1998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有别于《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平衡的概念,《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主要将保护的「动物」范围限定于「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相同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保护法》也有相同的处罚规定,第25条规定「任意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同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者,则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因此,一般常见家中的猫、狗宠物的生命、身体,也获得《动物保护法》的保障,不得任意宰杀或使之遭受伤害。

刘哲嘉最后呼吁,民众于饲养家中犬猫时,应以友善的方式对待,千万不可动辄加以虐待。毕竟人类为万物之灵,本应以同理心来对待所饲养的宠物,《动物保护法》的入罪化固能吓阻饲主的不当虐待,但是既然愿意饲养宠物,就该好好用心疼爱我们的毛小孩 ,「爱它就不要伤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