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列县定古迹 日治高球场倡建者后代提告败诉

花莲港高尔夫球俱乐部招待所花莲县政府列为古迹,倡建球场的林千种博士之子林怡博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不具备法律利害关系,判他败诉。(本报资料照)

近百年历史的「花莲港高尔夫球俱乐部」经文史工作者叶柏强提报,花莲县政府文化局认定为县定古迹,倡建球场的林千种博士之子林怡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非建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依当事人不适格判林败诉,可上诉。

「花莲港高尔夫球俱乐部」建于1928年,是台湾东部第1座、全台第2座高尔夫球场,其中的「米仑高尔夫球场招待所」本体钢筋水泥构造,以日式桁架支撑巴洛克式穹顶工法特殊,在当时是非常前卫现代主义表现形式造型,如今却沦为仓库

经文史工作者叶柏强2019年2月27日提报,经文化局勘查评估,认定具古迹潜力,同年8月20日开会决议,将招待所列为县定古迹。林怡博诉愿未果,再提行政诉讼。

林怡博主张,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古迹指定」应符合「具高度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表现各时代营造技术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现者」3项基准,文化局俱乐部建筑列为古迹基,并不符合条件,有恣意滥用该法规情事,请求撤销原处分,并作成非县定古迹决议。

合议庭认为,该建物有「林千种博士倡建球场记」的碑文,林怡博虽主张自己是林千种之子,也是该俱乐部的原始会员,但俱乐部经过司法程序,已由文化局回收自行处理,处分权人是文化局,管理单位是文化局所属教育处,并委由高市公司使用,林不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法律利害关系,因此判他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