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32/小巨蛋查无围标事证,一审法院判定无罪

东森巨蛋与鼎益鑫科技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立「舞台灯光设备规划咨询顾问服务合约书」,谢寅龙也将各项舞台灯光设备搭置于台北小巨蛋馆内。(图/视觉中国CFP)

一审合议庭认为,东森巨蛋公司标得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后,为了能如期符合与台北市政府所签订的委外经营合约,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幕,且于限期内完成各项营运作业,东森巨蛋公司自须借助具有此方面专长的谢寅龙及葛福鸿,而为了不耗时费力并如期完成契约所既定的营运期限,东森巨蛋才另行研议取代方案,由谢寅龙及葛福鸿的既有团队接替进驻,合乎常理

至于东森巨蛋公司与鼎益鑫科技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立总价2千5百万元(扣税后净付2千478万元)的「舞台灯光设备规划咨询顾问服务合约书」,并非只是名义上的咨询顾问合约,谢寅龙于事后已将鼎益鑫科技公司的各项舞台灯光设备,搭置于台北小巨蛋馆内供为各项表演活动用。合议庭法官认定,检察官指这2千5百万元合约是为了履行围标协议才签订的,此指控并非事实

此外,一审判决书也提到,依据检察官起诉指称,王令麟投标前与谢寅龙已达成围标协议,事后再付钱给谢寅龙,王令麟为了履行整个协议,共支出6亿1千438万元,其中2千478万元是顾问契约费,8千4百万元是购买南港一○一设备及经营权,1亿560万元是承租南港一○一土地,还有3亿元是投资鼎益鑫公司,另一亿元是购买都会娱乐公司股份,合议庭认为,6亿多已占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投标案得标金额15亿8千万元的38%。

合议庭法官认为,如果将这6亿多元,视为围标协议的对价,东森巨蛋的经营成本势必增加,也就是说,王令麟在经营台北小巨蛋9年期间,除了付给台北市政府15亿8千万元的权利金外,还要付6亿1千万元给谢寅龙、鼎益鑫公司及都会娱乐,以履行围标协议,9年成本就增为22亿元以上,可能还会赔钱,围标的意义目的何在?因而认为检方被告的指控显然不符合常情

至于邱佩琳电话内容,合议庭法官也认为不可信,因为监听译文中有关各项金额的陈述不合理,且这通电话是2007年5月5日晚上6点多的对话,离2005年5月东森巨蛋投标台北小巨蛋已有2年,而邱佩琳是在2005年7月,也就是投标后两个月才开始担任东森巨蛋公司执行董事,隔年11月才担任东森巨蛋公司董事长

合议庭认为,她将任职期间所接触的各种讯息加以拼凑,不难得出这样的译文内容,但邱佩琳在东森巨蛋公司得标后才担任东森巨蛋公司的董事,不是王令麟团队核心人员,王令麟也不可能主动告知她的情况下,她又如何可能得知协议内容的过程及金额?法官于判决中一致认定,邱佩琳的电话通话内容应是她个人吹嘘、臆测及夸大之词而不足采信。

判决书最后提到,台北小巨蛋招标案于2005年5月10日第一次公开招标,因投标厂商未达招标公告所定须达三家以上的要求而流标。同年月的13日,台北市政府再于网路上公告招标,明定放宽投标厂商限制不以达三家以上为限,第二次投标并无厂商家数限制,如果王令麟与谢寅龙要围标,王令麟即可以用劝退方式,再以略高于底标15亿4千530万元的价格得标,事后再将一定的金额给谢寅龙当报酬,不必大费周章签订各种合作契约,留下证据

合议庭也认定,如果葛福鸿仍坚持再第二次投标,谢寅龙即可私下将葛福鸿的投标金额告诉王令麟,东森巨蛋就不用以比底价高出近4千万元的15亿8千万得标。一审认定,王令麟与谢寅龙于事后所签订的各项投资合作事宜,的确基于商业经营判断后而做出有利于双方决策,判两人无罪,但检察官不服无罪判决,上诉高等法院。(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