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捡尸性侵 法院认证妹子酒量好没醉!判无罪确定

陈男遭控捡尸性侵,经法院调查后,认为女子酒量好并无酒醉,判陈男无罪。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翻摄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陈姓男子2015年2月间,透过脸书约了朋友小曼,到台北市西门町KTV中饮酒欢唱。凌晨3点多时,小曼陪住在外地的陈男到台北市某旅馆投宿,发生关系,小曼事后对陈男提告,指控陈男藉她酒醉性侵。但法院勘验旅馆柜台监视器光碟,发现小曼入住与退房时,「步伐正常,神色、举止均无异状」,认定小曼并未酒醉,因此判决陈男无罪。

判决指出,陈男2013年间到澳洲打工时,认识小曼,双方为脸书上好友。2015年2月初,小曼在脸书上注意到陈男额头受伤照片,并留言关心陈男,两人联系后,相约2月7日下午3点在西门町见面,并一同赴约陈男朋友在西门町某KTV中的聚会席间小曼与陈男均狂灌啤酒,一直到凌晨3点左右,陈男已经大醉,友人们遂提议小曼搀扶陈男到附近的旅馆休息,小曼就可以自行离开。

小曼带着陈男下楼,坐上计程车后开往忠孝复兴捷运站,并在附近的旅馆check in,两人发生关系,第二天上午7点左右,两人才一起离开旅馆,各自离开。但没多久,小曼就对陈男提告性侵,陈男百口莫辩,遭台北地检署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传唤当天唱歌的友人,友人供称,「当日离开KTV时,小曼清醒且言语清楚,不需要他人搀扶。」另外法院也勘验旅馆柜台监视器光碟,发现入住与退房时,「二人均步伐正常,神色、举止均无异状。」因此认定,小曼当时之精神,并未达到意识不清、酒酣、泥醉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

另外陈男事后也传LINE讯息给小曼,询问小曼有无对其为不舒服之事,但小曼仅回以「还好」、「回家洗完澡就睡了」、「刚起床」等语,并无怪罪陈男之意。另外小曼的下体并未验出精液反应,当天小曼的内外裤,也都没验出可疑的精液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曼虽然当天喝了很多酒,但并未酒醉,陈男当时并非捡尸性侵,判决无罪。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也判决陈男无罪,依速审法规定检方上诉第三审受限,陈男几乎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