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逸馨园茶坊」占用部分共有地 高院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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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南夜市知名地标逸馨园茶坊,遭土地共有人三邦实业公司提告指控,未经同意占地兴建建物,一审判三邦胜诉、茶坊1046平方公尺建物须拆除,二审改认定茶坊64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只须拆除此部分。可上诉。

高院审酌该建物兴建距今已近70年,相关使用执照资料及土地登记档卷资料均已逸失或因逾保存年限而销毁,经降低茶坊负责人所提各项证据证明度,并综合各项间接事证,推认他前手辗转继受与地主间之租地建屋契约、持分买卖契约。

合议庭表示,该建物坐落部分土地部分,历经多年无人异议,成立默示分管约定,该分管权利由茶坊负责人江信东辗转自其前手承受,三邦所举反证并无法推翻前开认定,此部分江男有正当占有权源,免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