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台湾司法,还有下个逃过错判枪决的徐自强?
▲缠讼20年更九审逆转,徐自强无罪获新生。
文/李复甸
缠讼二十一年多次被判死刑的徐自强案,经历九次更审、五次非常上诉,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终于在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最后驳回检察官上诉,判决徐自强无罪确定。这是我在监察委员任内所调查过的案件,从阎王爷面前讨回命来的第三个死刑犯。
此外,非受到死刑判决送请最高检察长提起非常上诉,或是调查报告提请司法院注意改善的案件也非少数,更还有六年任期中来不及调查的案件。如今的司法到底是怎么了? 冤、错、假案,竟有如此之多。
司法工作是介于「人」与「神」之间的工作,绝对是良心志业,不能带丝毫的私心与偏见。听讼的是人,却要扮演「神」的角色,要避免偏执,发现真实公正审理,就必须遵守诉讼法则。
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官与法官要遵守无罪推定,要求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但是,现今的审判中却常有严惩「坏人」的情绪。
徐自强强盗案高院八更审,于101年3月12日收案,以电话纪录通知律师林永颂、尤伯祥等律师至该院进行羁押讯问程序,辩护人随即到庭,其后被告还押看守所,同年3月27日受命法官实施准备程序,辩护人亦到庭执行业务,并提出刑事委任书状及调查证据书状。
然该院却于同月26日发指定辩护人通知书予该院公设辩护人担任本案辩护,其后公设辩护人在同月30日调阅全卷,并至台北看守所接见被告徐自强,并分别于同年5月4日与5月7日审判程序时到庭但并未实施辩护,辩护人林永颂当庭表示异议,表示案件由三位辩护人辩护,并没有中断辩护或者阻碍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两次审理庭,辩护人都配合。法院却请了两个公设辩护人去看守所接见徐自强,要他依照速审法认罪。
▲徐自强:感谢从不放弃的妈妈。
法院首先以小人之心,认为辩护律师会以程序杯葛诉讼。乃在被告已有三位辩护人之情形下,「预防性」指定公设辩护人担任本案辩护。两个公设辩护人去看守所接见徐自强,又要徐自强依照速审法认罪。
从这件案子在更八审的部分来看,法官与公设辩护人都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院认为法律上属于强制辩护之案件,纵经选任辩护人,却常见到于审判期日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实践程序正义,兼顾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达到速审之要求,于程序中除已有之辩护人外,仍另为指定公设辩护人,以利尽速终结案件。
法官显然在审理之前,就对被告未存无罪推定之假设。公设辩护人管理规则第8条规定,公设辩护人于接受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应维护被告之权益,详研案情,积极、忠实为被告之利益搜集事证。公设辩护人却在徐自强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要他依照速审法认罪。显然也对被告心存质疑。如此被告满心委屈,即使如今被判无罪,还能对司法抱持信心吗?
监院认为第八水利局长赖丁甫、南港展览馆王隆昌与江哲铭贪渎弊案,法官均单以证人片面指证定罪。洪世纬与王淇政因陈女后丰大桥坠桥案,白昼履勘半夜案情。法院之判决均明显偏颇,但拒绝给予救济。类此案件,不知凡几,监狱服刑人自然是冤气冲天。
司法实务界都明白「一人在监,十人在途」,虽然牢里蹲着一人,可是有十人在为他奔走喊冤。如此的「宣传」效果,能让司法威信不受折损吗?
司法之所以受疵议,绝非平白无故、无中生有,法官与检察官若不能谨守分际,依循法律做好自己份内之事,司法威信是不可能因陪审参审等花招而树立的。法官该做的是公正客观做成判断,而不是汲汲乎将被告一律看作恶人,视如仇寇而加以严惩。
●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