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案】李复甸/好法官要能顶住民粹式的「未审先判」

妈妈老板吕炳宏。(图/ETtoday资料照)

作者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

八里「妈妈嘴」咖啡店前女店长谢依涵杀害陈进福张翠萍夫妻,曾经造成震惊社会的大新闻。最高法院前年4月19日已判谢女无期徒刑定谳。舆论曾经惊诧于这样一个瘦弱的女子,怎能杀掉两个大人,必定有共犯或是帮助犯。那「妈妈嘴」店老板吕炳宏必定逃不了干系。受舆论判决的影响,许多网路声浪认为司法不公,司法不可信!

在民事案件中咖啡店老板吕炳宏等人该不该负连带赔偿责任?又出现两种不同见解。最高法院前年判雇用谢女的吕、陈和彭3人与谢女要连带赔偿张母368万多元。更一审合议庭指出,谢女是利用在妈妈嘴咖啡店工作之便,将安眠药放入死者咖啡迷昏,并非民法中「执行职务之行为」,雇用人便无庸负连带赔偿责任。八里「妈妈嘴」杀人案,经长期耸动血腥的报导,引导社会早有民粹的论断。法院能依据证据违逆社会的「预断」做出适切判决,这些法官值得社会大众尊敬。尤其是高院民庭再审法官,在如此强大民粹压力与氛围中,敢于公正独立作出改变最高法院判决,有胆有识令人尊敬。

民国103年台南地检署根据未经查证之情资指顶味全集团旗下正义公司一名前处长离职后另开公司,涉嫌收购越南大幸福公司购自民间个体户熬制饲料用油脂,混合油脂酸价,透过精制脱酸脱色、脱臭程序,降低油脂之酸价、颜色以及酸腐或油耗味,伪称食用猪油卖给下游厂商精制猪油产品,销往民生卖场。更被媒体传述为地沟油馊水油、回收油,消息传出社会讶然。

当时马英九总统召集府、院、国安会等相关单位,举行国安高层会议,听取简报针对劣质猪油事件。在检警调不遵守侦查保密的情况下,吓坏了平民,更将政府高层逼迫到反恐层次。案件舆论沸腾,政府胡乱指责声中,彰化地检匆忙中跳出来,匆促起诉。法院判决必须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来论断责任。彰化地方法院不问社会舆论如何疯狂,经一年余的审理认定并无被媒体喧染炒作的情事。作成104年度诉字第314号判决,勇敢地判决全部被告无罪。

法官与检察官所应守的法律伦理第一个守则便是有足够的能力。这个能力包括对一般事物的认知,更包括对法律的认识。还必须勇于面对社会压力,抗拒来自各方的干扰,独立公正作成判决。绝不可因舆论的影响而左右判断。法院常将受到社会注意的案件,编为「瞩」字案。这种早被标签理论所警告、严禁、唾弃的作为,竟是我国司法机关拿来编列案号的手段。编为「瞩」字案件,为被告带来的不公平与负面评价的成见,曾经四届监察委员司法院提出,但至今未为所动。

顶新案一审无罪却在二审重判。理由竟是「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直接认定该行为具有此等抽象危险,无待审判者就具体案件认定是否真的有危险产生。以本案之情事,硬要依现行《食安法》第49条第1项规定,扣以对于人体有危险,而成立犯罪,确似牵强。

刑事诉讼法》虽未明定,但依无罪推定的原理,第一审作成无罪判决后,不应再由检察官提起不利被告之上诉。曾有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判有罪,依刑诉第376条之规定不得上诉,但大法官认为抵触宪法。但是一审无罪判决,检察官未依无罪推定结束程序,而再行上诉,大法官却为德不卒,未予辨明。

宪法第16条。释字第243、448号、574号、569号等解释明白指出「诉讼权,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权」不仅指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得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保护,尤应保障人民于诉讼上有受公正、迅速审判,获得救济之权利。八里「妈妈嘴」与顶新猪油案案件侦查期间,都受媒体作大量不当报导,造成严重的舆论审判,法院更应拿出胆识,依据事实,妥善适用法律,公正审理,勿以舆论压力而致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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