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一/请食安专家孙璐西教授有以教我

文/张中一著名的食品专家孙璐西教授观策站以口述的方式发表了一篇文。坦白说,跟判决书比对以后我真的看不懂孙教授在写什么,只好把我的困惑写下来望孙教授有以教我。

孙教授说:「这次法官采取的基本立场,是认为油品经过精制后,如果符合标准,就可以食用。」

可是法官并没有这样说。在彰化地院新闻稿第5页写着「无论食用或饲料用动物油脂,其原料来源均应来自健康无病之猪屠体,…若该原油经过精炼程序后之成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规定即可提供人类食用而作为食用油。」法官是认为不管做为饲料或食用,都必须来自健康猪屠体。因为来源健康,所以最终精制成品没有违法。法官并没有说,油品只要精制符合标准就可以食用。

孙教授说:「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动提出他的猪只检验合格证明」。

然而事实上,台湾从来没有规定这样子,台湾进口动物油脂没有附过原始屠体的健康证明。同时,我国食品安全并没有规定对来源管制要到程度(判决书第61页)。实务上多数做到,对直接上下游管制。如果每一个厂商都要做到最源头管制,我国大概所有小型餐饮业者都得倒闭。

孙教授说:「大幸福公司自己说,他们的猪只来源是来自『千家万户』。这种猪只来源如此复杂的公司,我们根本无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猪(越南是口蹄疫疫区)」

事实上,根据证人胡大光台糖驻越南的总经理)所说(判决书第147页):「我看过1次摊商他们取下含有比较多脂肪的部分,堆了一叠放在旁边,显然是要卖到另一个地方处理」。被告杨振益(越南大幸福公司负责人)所说(判决书第151页)「割起来的油拿起来榨,榨好的渣,有的人买去吃,那个价钱很好,剩下的油就卖给我。」。

大幸福所收的油,是当地人自己就在吃的肉榨出来自己就在吃的油。关于病死猪,证人胡大光说(判决书第147页):「实际上越南在买病猪,那是拿去吃的,他们有时候烤猪挑30公斤的猪。在越南疾病死亡的猪或是死亡的猪,依照规定要全部焚毁,我没有遇过有人要来收购这种猪的状况」。有小病还活着猪,会有人买去吃掉。但是越南没有像台湾这样子专门要收购病死猪来作为其他用途的。证人讲得很清楚、资料也很清楚。孙教授为何无法得知,我就不知道了。

孙教授说:「台湾对于猪油原料的规范是很严格的,甚至还规定什么部分才可以用来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没有类似的规定。」。

事实上,我们来看看台湾在2015年前还有效的CNS食用熬制猪脂的规定(越南猪油渣的制程)属于熬制猪脂(顶新案发生在2014年因此适用此标章),允许使用的原料是「熬制猪脂: 本品以经过有关单位认可健康无病之猪屠体, 采取其组织与骨头、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制而成之猪脂制品, 搀入任何其他油类制得者除外。」。我国CNS的确有规定可以用什么部位,我国CNS的规定是「什么部位都可以用」。请问这跟越南没有规定有什么差别?

孙教授说:「对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卖给台湾的猪油,其实是越南制作猪油渣的副产品。这种猪油原料在制作猪油渣的过程中反复熬煮,就有点像我们夜市回收的回锅油,都是属于劣质油,而这种劣质油,就是他们卖给顶新的食用油原料。」。

不过孙教授没说的是,猪油粕作法,跟我国一般在家自制猪油干炼的作法是一样的。比较炫的说法叫做敞口直火干炼。我们说越南炼猪油粕叫做回锅油、劣质油,可是台湾很多糕饼店自己炼猪油就是这种作法。难道台湾糕饼都是回锅油做的?

孙教授说:「顶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问题。因为顶新内部有考虑过,他们本来打算自己在越南开厂」。

可是孙教授,为什么顶新想要开设自己的炼油厂?因为他们想要超越现有法令作得更好,要做溯源管理,要把所有环节自己掌控更安全(判决书第67页)。而商业上,自己垂直掌控整个产业链就是知道来源有问题?那鸿海整天垂直整合,难道鸿海的供应商个个都有问题?

孙教授说:「我发现油的酸价明显升高,顶新的厂长以「运送储存问题」辩解」。孙教授没告诉你的是,运送途中酸价升高是常态,只要是动物油就会慢慢劣化。这不是辩解,是业界基本必然发生的现象(判决书第74、96页)。

孙教授说:「可是我注意到…碘价也有了变化。碘价常被用来测定油脂的不饱和程度…碘价根本就不应该在储运期间有变化。根据我的判断…不是出口检验报告造假,就是两份检验报告验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

孙教授,我想请教碘价差异有多少?我们学科学的都知道,误差是必然发生的,取样方法也会有影响。碘价差异有超过误差容许值吗?鉴定人朱燕华怎么说的:「还是怎么取样也是重点」。同一个油槽都在台湾取样,都会因为取样方法差异造成影响。为什么隔两地不会有差异?孙教授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差异是否有明确学理上的意义。

孙教授说:「顶新厂长自己也是经验丰富的人,他看到报告不可能不知道碘价有变化是异常现象」。

但判决书很清楚告诉我们,顶新只看自己的品管部门测试的结果因为这样子最正确,大幸福的报告只作为采购部门的参考,验收时他们根本不看(判决书第74-75页)。既然根本不看大幸福的报告,为什么厂长会知道碘价有变化?

孙教授说:「从食安专家的角度来看,顶新油品出问题这件事情是很严重的。因为油性有害物质难排出的」。

孙教授没说的是,顶新成品油没有问题控辩双方都不争执。双方是在争执原料有没有问题。成品油没有问题,要去哪里讨论油性的有害物质?这是孙教授自己扎个稻草人自己打。

孙教授说:「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联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众,至今体内仍残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制后还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会对身体造成长期负担。」

孙教授没告诉你的是,米糠油事件不是因为精制没去除。他是在产线制造过程中设备管线破裂导致有毒物质渗入。并不是原来有多氯联苯,然后精制过程中没有去除。这是不当的连结。

孙教授说:「我觉得法官应该采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立场,以更严格的态度审视顶新的油品原料来源,即便精制后验不出来有害物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就已经是违法了。」。

我想请教孙教授,本案起诉条文之一就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判决书第6页),您等于指控法官未依法审判。这么严重的指控,证据在哪里?本案争执点并不是精制后验不验得出来,而是检察官没有办法指出原料不符合规定。既然原料没有违反规定,违法理由何在?

法律与食安,不见得对同一件事情会有完全的角度,但是至少可以根据共同的事实讨论。因此希望透过更了解孙教授想表达的意思,我们可以让顶新案法律与食安的讨论更有交集。我从小不太会念书,所以上不了台大。所以对于孙教授的大文,怎么看都觉得充满矛盾与不解,还望孙教授能够指点指点。社会各位先进有看法也请告知,本文将根据各位的补充与指证持续修正。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2015).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瞩诉字第2号、104年度诉字第314号被告顶新公司违反诈欺等案件新闻稿.

►彰化地方法院. (2015).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瞩诉,2. 司法院.

►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n.d.). 食用熬制猪脂. 标准检验局.

●作者张中一,核能流言终结者成员,IE BUSINESS SCHOOL台湾校友会创会会长,专长为网路资通讯系统架构,原文刊载自张中一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