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性爱影片呛前女友「帮妳约炮」 恐怖情人免坐牢代价曝
▲新北市詹姓男子与前女友交往2年多因故分手,去年4月间传送窃录2人性爱影片扬言要帮女子约炮,还怒呛「我就是要让妳死了怎样」挨告。(示意图/取自视觉中国CFP)
新北市詹姓男子于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间与女子交往期间,趁2人发生性行为时以手机窃录性爱影片,去年4月间2人分手后,詹男以手机传送窃录之性爱影片给女友,并恫吓「帮妳发可以约炮啦」,甚至还传送简讯「我就是要让妳死了怎样」,女子心生畏惧下报警提告;桃园地院审结分别依妨害秘密判处4月有期徒刑、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3月有期徒刑,应执行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52岁的詹姓男子与女子在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间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来2人因故分手,詹男在去年4月28日传送2人交往期间发生性行为时,以手机窃录之性爱影片截图给前女友,随后又以简讯恫吓「我明天就帮妳多一些广告单啦,帮妳发可以约炮啦」、「我会再次带人去妳家走走,让妳家人知道妳是酒店小姐,而且还跟我在一起两年多」、「我就是要让妳死了怎样」、「我叫你出去我杀了妳吗」等语恐吓,致使女子心生畏惧向警方报案提告。
詹男在侦讯时否认有上述恐吓与妨害秘密等犯行,辩称确实有传送上开简讯内容给女友,因当时2人在吵架生气才说的,詹坦承曾以手机拍摄2人性爱影片,有些影片拍摄时,女子并不知情等语;女子则提供手机简讯翻拍照片、性爱影片截图等佐证,桃检依妨害自由等罪嫌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桃园地院法官认为,詹男无故窃录其与女子性交过程之非公开活动与身体隐私部位,严重侵害其个人隐私,嗣因感情不睦,再持摄录影片截图恫吓女子,造成其严重不安与困扰,对女子身心造成难以抹灭伤害,且犯后饰词狡辩,未见悔意,依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4月有期徒刑、又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3月有期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每日1千折算1日,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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