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约前女友谈判 掐脖硬上撂狠话:买汽油泼妳全家

新北一名陈姓男子约前女友谈判,不仅动手打人还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得知自己挨告后后扬言要买汽油泼前女友全家。(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陈姓男子约前女友A到家中理论,期间陈男竟持手电筒殴打A女,还强性硬上得逞。新北地院审理时,陈男辩称2人是床头吵床尾和,但遭到法官痛批行径犹如恐怖情人,依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及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应执行6月,又依犯强制性交罪,处3年6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与A女为前男女朋友关系,陈男去年12月间找A女到家中理论,未料A女赴约后,陈男先徒手压住A女脖子,接着持伸缩手电筒殴打A女,还无视A女的拒绝,强行要求A女脱下裤子并性侵得逞,直到A女传讯息向友人求救,A女友人偕同警方到现场,A女才顺利被救出并报警处理。

岂料,陈男得知自己被A女控告,与A女通话过程中表示,「我买汽油泼妳全家啦,X你娘,你全家都走不了啦,妳妈也跑不了啦,妳妈脚麻掉啦(台语)」、「妳再拿保护令来压我妳试试看,看保护令压不压得住我」等语恫吓。

陈男接受侦讯时,坦承剥夺A女自由与恐吓A女,否认曾做出强制性交行为,称他的确与A女发生性行为,但没有强迫对方,认为自己与A女是「床头吵,床尾和」。

新北地院法官审理时,勘验A女的证词,认为陈男仅因为与A女的情感纠纷,便剥夺A女行动自由,殴打A女并强制性交,甚至在知悉A女打算提告后,再次以恐吓方式企图迫使A女更改证词,犹如恐怖情人的行径,已经使A女身心严重受创,犯罪情节实属重大。

法官认为,陈男仅承认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恐吓犯行,对于违反A女性交的部分未见悔意,难认犯后态度良好,考量陈男从事外送员工作,月收入约5万至7万元等情状,依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5月徒刑,又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2月徒刑,应执行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另犯强制性交罪,处3年6月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