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死囚枪决】时隔两年的第一枪,意义在哪?

8月31日下午3点37分,是民进党政府执政后第一次执行死刑,对象是杀害前妻并且带女儿自杀的受刑人宏基。回顾上一次的死刑执行,是2016年4月,犯下骇人听闻的北捷杀人案主嫌郑捷

回头看近十五年来台湾死刑执行状况,民进党第一次执政时期于2005年由时任法务部陈定南、施茂林分别执行王中兴等三位死刑犯后,便长达五年未有死刑被执行;直到2010年,当时的法务部长曾勇夫于4月30日批准执行洪晨耀等四位之死刑后,台湾便每年都有死刑的枪决执行,直到2016年民进党在我国第二次执政,才停止了两年又四个月。

依照目前的讯息传播速度,李宏基当年的犯罪事实已经在即时新闻上被传翻,若要简单说明,李宏基是在2014年4月至两个女儿在高雄幼稚园要将其带走,在过程中将前妻杀死并带走其中一名女儿,而后喂食她安眠药并与其在车中烧炭自杀。后来李宏基获救,但女儿仍不幸身亡。

回顾该案,当时新闻对李宏基的形容是个杀妻掳女的恶人,过去十多个小时的新闻也不意外。事实上,该案中所发生的其他细节,在今天拿出来看,还是令人省思

首先是该案审判过程中,律师很难跟李宏基发生有实质意义的互动。根据当时一位辩护律师在案件判决确定后的说法,李宏基由于不愿回想犯案过程,所以一度拒绝和律师沟通,也拒绝精神鉴定,无法对他的心理状态做进一步判断,甚至在最高法院言词辩论程序中,李宏基也拒绝亲自出庭或是以视讯方式参与审判。这样的情况有被解读为是无法承受自己亲手杀害女儿压力的结果,也有人认为只是单纯的逃避责任

而纵然于案发的两年前,李宏基曾被医院诊断具有适应障碍及忧郁症(低落性情感疾患),由于没有精神鉴定,法院仍认定本件是一个经过缜密且细心安排的杀人计划,在量刑上自然不能从宽。法院甚至援引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认为杀害儿童就是要处以极刑,而成为本案判处死刑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案的最高法院判决则也罕见地以东、西方的文化差异,作为欧洲有废除死刑条件,而东方则无的理由。判决如此说:「欧洲西方世界,自十六世纪起,因文艺复兴运动及稍后之工业革命,开启近代文明,洵至现代,社会人文制度、经济物质条件发达,相为配套,尊重生命,废除死刑,无非水到渠成,欧洲人权公约由此揭示。但于东方世界,自古奉杀人偿命为铁律,咸认天经地义,尤其华人社会,视听包青天故事,『开铡』一声令下,莫不大快人心,于今犹然。以此角度观察,东、西文明相比,价值判断迥异,系不争实情。……。从而,在立法机关犹未完成全面废除死刑的修法情况下,现阶段的司法,祇能以审慎判死的态度处理。」

回到本文的标题:这个死刑的执行,意义在哪?对很多人来说,死刑执行无非就是依法行政,毕竟法院如果依法进行判决,为什么可以有人执行、有人不执行?这样的说法绝对不能说是错的。但,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刑事处罚的执行可以作为对社会安全、公共秩序的加强保障,那么每个个案的发生,事实有无被充分理解?评价的过程考虑了甚么因素而得到这样的结论?

笔者想说的其实是:如果我们都觉得当今的媒体报导简化、夸大、扭曲事实,那么杀妻掳女、十恶不赦的背后,有没有些甚么是我们被标题所忽略的?在这个能够进一步理解的前提下,或许比较能够知道,执行这个枪决究竟我们得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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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