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枪击犯陈勇志「4个月杀4人」…近距狂轰8枪 更二审判死

陈勇志犯下多起枪击、枪砲案件名列台湾1990年代十大枪击要犯之一。(图/东森新闻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曾名列台湾十大枪击要犯之一的陈勇志,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间,4个月先后犯下3起枪击案,共造成4人死亡。其中,陈勇志1997年3月12日到台南路易十三KTV」饮酒作乐,与其他酒客发生口角,竟持枪对方4人连开8枪,造成2死2伤。陈一审、二审、更一审都被判死,台中分院更二审认定他泯灭人性,28日判他死刑。

陈勇志1997年12月到台中金钱豹夜总会饮酒作乐,与一名廖姓舞小姐发生口角,结帐离去后又持枪折返,在夜总会大厅柜台舞池开枪扫射,造成一名女子曾明娟流弹击中腹部死亡。

1998年3月12日凌晨,陈勇志到台南路易十三KTV饮酒作乐,因为朋友隔壁包厢与其他酒客发生冲突遭人围殴,陈男竟持枪朝对方连开8枪,造成对方黄姓男子等人2死2伤。

同年4月28日深夜,陈男又因为不满台中普罗酒店服务人员态度,竟与同伙到酒店狂轰140多枪,造成柜台后方的女经理陈咏吟中弹死亡。陈勇志短短4个月内,竟犯下3起枪击案,杀害4人,其中金钱豹夜总会案和普罗酒店案,陈勇志均被判无期徒刑确定。

陈勇志另外在台中、云林等地犯下多起枪砲、枪击、恐吓取财、掳人勒赎等案,2000年潜逃至中国大陆,2012年才被大陆公安逮捕潜送回台;另外,陈男还被控犯下广三SOGO枪击案,不过陈否认犯行

路易十三KTV一案,一、二审和更一审都判处陈男死刑。更二审合议庭认为,依「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只有「情节最重大之罪」才可判处死刑,陈男在路易十三KTV案中一次剥夺2人性命,已属「情节最重大之罪」。台中高分院合议庭28日宣判,陈勇志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