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枪击要犯陈勇志背4条人命 更二审维持死刑
枪击要犯陈勇志。(本报资料照片)
枪击要犯陈勇志自86年底短短的4个月内,先后犯下「金钱豹夜总会」枪击案、普罗酒店枪击案及台南市路易十三KTV枪击案,共背负4条人命。前两案均已判无期徒刑确定,路易十三KTV枪击案造成2死2伤,一审判处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审以已达国际公约的「情节最重大之罪」,28日判决仍维持死刑。
陈勇志在87年3月12日假释期间,凌晨与友人到台南市路易十三KTV饮酒作乐,因同行友人与到店消费的王姓男子有债务纠纷而发生争执斗殴,陈勇志心生不满,持制式手枪连续朝对方4人连开8枪,造成2死2伤。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认为,陈勇志与被害人并无怨隙,只因友人遭围殴,就持枪近距离朝4名被害人射击致2死2伤,手法凶残,视人命为草芥,对国家刑事法律制裁毫无忌惮,我国刑法仍保有死刑制度,经正当法律程序接受公平审判、详尽调查,法院认为犯罪事证明确,并属情节最重大、罪无可逭,无从求其生者,科处极刑并不违背国际公约的规定。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认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只对「情节最重大之罪」始可判处死刑,陈勇志另涉「金钱豹夜总会」枪击案,共同枪击杀死曾姓被害人;「普罗酒店」枪击案,共同枪强杀死陈姓被害人,杀人犯行罪大恶极。陈勇志在路易十三KTV枪击案犯后虽有悔意,但仍否认有杀人犯意,如仅判处无期徒刑将无法贯彻公平正义,有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必要,并已符合国际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依法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