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拒检宾士车开枪「乘客爆头亡」 中和警一审判处无罪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张员用枪时机,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相关规范,且已注意勿伤及致命的部位,并未逾越必要程度,今判张员无罪,仍可上诉。(陈慰慈摄)

去年3月,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张姓员警执勤时,朝拒检的宾士车连开3枪,造成后座钟姓男子中弹死亡,新北地检署认为有违比例原则,今年2月依过失致死罪嫌将张员起诉。新北地院审理认为张员用枪时机,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相关规范,且已注意勿伤及致命的部位,并未逾越必要程度,今判张员无罪,仍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张员去年3月10日晚间执勤时,见到林姓男子驾驶的宾士车悬挂伪造车牌,上前欲拦检,对方却加速逃逸,在中和多处道路逃逸追捕,林男直至驾驶到中和景平路时受困车阵中才停止。

张员明知宾士车未对巡逻车或行人冲撞,仍贸然朝宾士车后方挡风玻璃连开3枪,不慎击中钟男头部,造成他受有头部盲创性枪伤、颅枕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害,送医不治。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员用枪时机,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相关规范,属合理使用,虽因挡风玻璃材质特性造成折射使弹道偏向,而有致弹头击中后座乘客的风险,但究竟是否会因此击中被害人,并非张员于上述急迫情形下所能防免。

且宾士车是在尝试冲破车阵,后续路径是要往前、往左或往右之行向不明,张员是跑动中持枪射击,已尽量朝下往轮胎处射击,以期避开驾驶或乘客,认其已善尽注意义务,不能仅因抽象地有上述风险,即认身为张员绝不能朝向前方并向下射击。

况且此风险的产生,是因宾士车主拒绝遵从执法警员命令停车受检,犹一路高速疾驶欲逃避追缉致危害用路人车安全所致,理应自行承担,而非由为保护民众生命、身体安全而开枪制止的执法警员承担此项注意义务,方属事理之平。

法官认为,张员客观上并无违反注意义务,主观上亦已尽其注意的能事,自难认有何过失可言,因此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