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30多刀杀死好友 2度判死更审「有矫正可能」改判无期
▲台中高分院认为杀人男子仍有教化可能,改判无期徒刑。(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彰化男子陈世峰酒后竟持刀,手刃一起饮酒的萧姓好友30多刀致死,一审时除否认犯行,还诬指被害家属想诈领保险金才杀萧男,一、二审均判他死刑。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有审酌空间,发回更审。台中高分院13日审结,认为陈男至少关25年,应有教化可能,改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
家住彰化社头的男子陈世峰,与萧国良是好朋友,经常一起饮酒作乐,2015年11月某日,萧男被发现死在住处内,身中多刀,警方追踪血迹到陈男住处,却不见陈男,最后循线逮到开车的陈男,虽未找到凶刀,但认为他杀人涉嫌重大,依法送办并收押。
陈男一审时矢口否认犯行,甚至还写「刑事告发状暨调查新事证状」,诬指萧男家属是想诈领保险金才杀害他,态度恶劣。一审认为他无教化可能判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虽检察官跟陈男都没有上诉,但案件仍依法送上二审,仍维持原判将上诉驳回。经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认为量刑仍有审酌空间,发回更一审。
台中高分院审结认为,陈世峰35岁后多数时间在监所度过,表现尚属良好。有几次与舍内收容人发生争执遭惩处,态度良好并配合调查,监狱也从轻处理。显见陈男并非不知反省,不是对任何事都没有悔意。
另外,陈男案发时任职公司也说,陈男与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表现尚可,陈男如长期在监服刑,应尚有矫正可能。原审未综合考量全盘情形,就认陈男有与世隔离之必要,尚有违误之处。
高分院认为,陈男有酒精依赖等障碍,虽不符刑法第57条减刑条件,但依联合国「保障死刑犯人权保证条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意旨,情节最重大的犯罪且非精神障碍者才得以判处死刑。陈男累犯,判无期徒刑至少应执行25年才有机会假释,届时已年近8旬。他长期在监服刑并接受矫治后,应足以使其改过迁善,因此改判无期徒刑,全案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