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酒气趴驾驶座昏睡一审无罪!说不清过程二审打脸改判4月

台南高分院撤销台南地院无罪判决,改判陈姓男子徒刑4个月。(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陈姓男子开车停在国小门口前,趴在驾驶座浑身酒气,经酒测发现酒精浓度每公升0.53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后,台南地方法院竟以证据不足判处无罪;检方不服上诉后,台南高分院认为陈男供词反复难以采信,加上酒精浓度超标,事证明确,撤销改判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去年11月5日凌晨4点33分许,陈男驾驶自用小客车前往七股区笃加国小校门口停放,直到同日上午7点51分,员警据报到场,发现陈男趴在汽车驾驶座上,浑身酒气;同日上午9点16分许,员警对他施以呼气酒精浓度检测,测得酒精浓度每公升0.53毫克,经移送台南地检署依公共危险罪嫌提起公诉。

不过,陈男矢口否认酒后驾车,辩称他是在前1天晚间将酒带到笃加国小将车停妥后才饮用,停车前没有喝酒,喝酒后也没有继续开车。

但对喝酒过程,他先在检方供述,带了1瓶高粱酒上车,停车后大约喝了30cc,喝完之后就把酒瓶丢了;在法院审理时,他又说先在店家买了整瓶高粱酒,停车后把酒倒在泡沫红茶的免洗杯子里,差不多喝了30cc,喝完后把酒瓶放在副驾驶座的脚踏板上。

当时举发陈男的杨姓员警到庭作证时,也指目视所及陈男车上并没有发现酒瓶或免洗杯,但因没有搜索票,没有打开行李箱查看;做完笔录再度回到现场,在陈男原先停车处四周2、3公尺处查看和照相,也没有发现陈男所说的免洗杯或酒瓶。

一审认为,陈男唯一始终不变的陈述是「喝了30cc的高粱酒」,至于用什么容器装高粱酒上车?喝了酒之后如何处理酒瓶?陈述反复不一,由此可见陈男并不是个诚实的人,他的说词难以相信;尽管如此,但检视全部的证据资料后,并没有他在开车时或开车前喝酒的任何证据,证据不足,判处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二审则以陈男接受讯问前后,对于何时取得酒类、如何饮用等事实问题,供述及辩解不一;如果他的辩解是真的,不应有如此前后相左的歧异,因此他的辩解难信为真。

此外,陈男的酒精浓度已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可见被员警查获前确有饮用酒类,且他将车停放在笃加国小前,即有驾车行驶于道路的行为,足证陈男在将汽车开到笃加国小停放前,即已饮用酒类,事证明确,自应撤销改判。

二审认为,陈男明知酒后驾车,对自身与道路上其他人车造成极大的危险性,竟无视禁令,于饮酒后驾车上路,恶性不轻,还矢口否认犯行,毫无悔意,犯后态度不佳,但考量他此次并未因酒后驾车肇事,犯行尚未造成实质伤害,处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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