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醋酸泡制黑心乌参「毒性极低」逆转无罪 撤销发回
▲冰醋酸浸泡成黑心海参,先前由新北市卫生局人员查获。(图/新北市卫生局提供)
新北市贩售海鲜的男子朱德海,以稀释的工业用冰醋酸浸泡低价海参,混充成高价「黑玉参」,对外贩售牟利。一审判刑,但高等法院二审时,却认为「毒性极低」,逆转改判无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工业用冰醋酸不管稀释后有无毒性,就是不能使用在食品中,因此31日将朱男与其公司无罪部分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检方起诉指出,朱德海(70岁)为淦成公司之负责人,从事海参、鱼翅脱水加工买卖、进出口贸易业务。他为了为降低海参加工之成本,并使海参去灰呈乌黑色后卖相较佳,竟然从2014年4月起,将工业用冰醋酸(学名Acetic Acid)加水稀释后,把海参放入浸泡,以溶解海参上之白灰;再置入针粉调成之碱水内清洗,经酸碱中和后,用自来水清洗2天,加工烘干制成海参成品,出口至香港、中国大陆,或贩售给国内商家。总计不法获利达540余万元。检方依照「诈欺」、违反《食品安全法》「添加未经许可添加物品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将朱男判刑1年,并罚公司罚金100万元。案件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请曾任海洋大学水产食品系教授的龚鸣盛,鉴定朱男制作的黑心乌参,最后认定朱男的乌参「毒性极低,无毒害人体或危害人体之虞」,因此逆转改判朱男与公司均无罪。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冰醋酸属工业用之强酸(醋酸99%),为腐蚀性物质,极具危险性;而其既为工业用,就不可用于食品,自无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资格。即便「稀释」,也只是降低物质浓度,并未改变本质,故食品业者纵以「稀释」方式,仍不得作为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洁剂(含加工助剂)等之物质。所以最高法院认为,工业用物质就是不能使用于食品,二审只审酌有无「毒性」、有无「造成人体危害」,判决有所违误,因此撤销朱男与公司无罪判决,发回高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