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多次被打男暴怒刺对方大腿致死 二审杀人罪判刑

新北市黄姓男子不满多次被打,暴怒下杀害对方,二审判刑。(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三重区男子黄进镒(54岁),去年2度遭蔡姓男子殴打。黄男不满,买水果刀伏击在公园内,持刀刺入蔡男大腿内侧,蔡男失血过多而死。一审黄男依杀人罪判刑14年半,案经上诉,高院二审19日宣判,仍认定黄男成立杀人罪,驳回上诉,维持14年半的刑期。

判决指出,黄男因不明原因,去年7月间在三重信义公园内遭蔡男殴打,愤而提出伤害告诉。隔了2个月,2人在信义公园狭路相逢,蔡男质问:「为何要提告?」黄男回说:「是你无缘无故打我,我告你也是刚好而已,你要赔偿我3千元医药费」蔡男随即暴怒,又挥拳殴打黄男。

黄男不满再被殴打,到附近五金行购买水果刀,伏击在公园内,等蔡男经过时,持刀猛刺蔡男大腿、腰部,还大喊「阿兆,我要让你死」。蔡男倒卧在血泊中,送医后不治,检警循线逮捕黄男,并依照杀人罪嫌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黄男成立杀人罪,判刑14年6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时,黄男否认杀人,辩称因吃亏及受到羞辱,想要教训死者,本意是伤害。律师主张,黄男攻击的刀伤不至于死,但因死者患有隐疾、凝血功能不良,最后才会死亡,所以应成立伤害致死或重伤害致死罪。

但高院审理后,认为黄男攻击的部位为左大腿,确实有可能因此砍断股动脉,造成失血过多死亡;况且黄男行凶时,还高喊「让你死」等语,确实具有杀人故意,成立杀人罪。考量他犯后并未赔偿死者家属,没有达成和解,因此高院驳回上诉,仍维持14年半的刑度。黄男还押时,对于记者询问是否上诉,他说:「会上诉,我只有伤害而已。」虽即被还押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