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工业用冰醋酸「假乌参」 当年没刑罚规范 无罪确定

2015年新北市「淦成」公司负责人朱德海,进口廉价海参后,以工业用冰醋酸浸泡贩售,高院更二审认定,朱男行为时食安法就「加工助剂」的部分,并未有刑罚之规范,判决无罪,检提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2015年新北市「淦成」公司负责人朱德海,进口廉价海参后,以工业用冰醋酸浸泡贩售,历审在有罪与无罪间来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朱男行为时食安法就「加工助剂」的部分,并未有刑罚之规范,判决无罪,检提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朱男是海参进口商,他被诉将廉价海参浸泡在稀释过的工业 用冰醋酸,把卖相差的海参脱灰,再以清水冲洗烘干,伪装高价乌参,让价格翻涨5倍,销往香港、大陆,不法获利540万多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将朱德海判刑1年、判罚淦成公司100万元,但高院二审认为无法证明工业用冰醋酸对人体有害,改判朱无罪、免罚,遭最高法院撤销后,高院更一审认为朱男稀释工业用冰醋酸,已造成危害可能性,将他判刑1年,上诉后遭撤销。

高院更二审认为,朱男干制海参时,其以稀释后之冰醋酸去除、溶解海参真皮层之碳酸钙的作法,冰醋酸属「加工助剂」而非「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他行为时,食安法就「加工助剂」的部分,未有刑罚规范,判决无罪,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