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乡代涉贿选 刑事无罪确定、民事当选无效
前宜兰县南澳乡民代表廖俊杰遭检方起诉贿选,宜兰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都依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判刑4年,但高院更一审逆转无罪,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廖虽无罪但他去年3月,已遭高院民事庭判当选无效确定。
高院民事庭认定,检方虽未能举证买票者是廖男竞选团队成员,不能认为是廖男行为,但投票行贿已符合选罢法当选无效要件,宣告廖俊杰当选无效确定,他无法继续担任乡民代表。
本案因检方指控廖男交给为他助选的高玉珍4000元,由对方帮他买票,2018年11月间高将钱交给刘姓夫妇进行买票,请对方投票给廖俊杰。宜兰地院及高院都认定廖男共同贿选,判刑4年,高则获判缓刑2年,廖男提上诉后,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廖男辩称,没有交付现金4000元予高玉珍买票,高在检调所称是受制作调查笔录之员警诱导所致,而刘姓夫妇的证司也不得作为认定被告行贿买票之依据,本件仅有共犯高玉珍前后不一之单一指述,欠缺其他相关补强证据,请撤销原判决判他无罪。
更一审认为,无罪推定是普世之价值,因检察官就廖男涉买票的举证不足,也没有其他积极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确有检察官所指犯行,依法不能为被告有罪之判决,改判廖男无罪,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但民事的终局判决认为,帮廖男助选的4人已被法院判决,在选举中都有违反选罢法的贿选行为,这些人是廖男最信赖及倚重为其进行选务、遂行当选目的之人,廖男必须负责,判他当选无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