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补助交通费之方式贿选 七美乡代当选无效定谳

2024年1月2日澎湖县/七美乡民代表当选人张明宁因涉补助交通费方式贿选遭澎湖地院判决当选无效上诉,2023年12月27日再经高雄高分院判决驳回,当选无效确定。(翻摄画面/许逸民澎湖传真)

澎湖县七美乡民代表当选人张明宁,涉由女儿和女婿以支付选举投票日机票、船票等交通费用,招待有投票权同乡自高雄至澎湖旅游之不正利益来投票支持,被检方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澎湖地院审理后,判当选无效,张不服上诉,日前高雄高分院判决驳回,当选无效确定。

张明宁曾任第12届至19届与第21届七美乡民代表,亦是第17届七美乡民代表会主席,澎湖地方法院调解委员,第23-25届调解委员会主席,国民党七美乡党团书记等。为澎湖县七美乡第22届乡民代表选举第3选举区候选人,于民国2022年11月26日选后开票结果当选,并由澎湖县选举委员会于同年12月2日公告当选。

检方查出,张明宁的女儿和任职旅行社的叶姓女婿,前年透过人脉找上旅居高雄的13名乡亲,约定支付选举投票日机票、船票等交通费用,招待其及托之所寻找其他有投票权同乡自高雄至澎湖旅游,要求其等投票支持张明宁,并据此订购高雄至澎湖之来回机票,又于这13人于前(2022)年11月26日依约搭机前往马公后,再由叶姓女婿安排游览车载至南海码头搭乘其所包揽之「海安18号」船只至七美乡以为投票。

判决书指出,张明宁上诉说,女儿和女婿所为系基于亲情而自发之举,他本人并不知情。但基于当今选举,候选人为避免自己贿选遭查察,而推由亲朋好友或竞选团队成员尚非少见,所以依立法目的及经验法则、论理法则,进而如有事证足认候选人对其亲友或竞选团队成员之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同意、默许等不违背候选人之本意而贿选者,均应得对之宣告当选无效。

而其女儿、女婿等对贿选遭查获将被判刑之严重性,及会殃及张明宁也难诿说不知,应无未与张明宁照会商议反任性而为之理,且以本件贿选而言,都因上述贿选行为分别已各遭原法院判处张明宁有期徒刑3年6月、女儿和女婿则1年10月,且均未并宣告缓刑可证。

况依据2021年其女儿、女婿之财产资料可见财产非丰,若以自己人脉,合法方式尽力拉票、助选即可,何须甘冒遭判处徒刑风险而自发性买票贿选,因此基于亲情而在未告知之情下自掏腰包帮忙买票,尚与经验法则有违,无非回护之词。所以选举当选无效为有据,应予准许。张明宁上诉要求废弃改判,为无理由,应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