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猪头、伤残猪涉贿选 民刑事不同调!当选无效之诉打赢也没辙

龚文俊当选无效之诉逆转成功,镇长宝座能否复职,需视二审刑事贿选罪判决结果。(图/报系资料照)

选罢法案件中,当选人涉及的刑事案件获判无罪定谳,但当选资格却因民事「当选无效」确定、而丧失公职身份的案例相当多,不过花莲玉里镇长龚文俊所涉的「猪头、伤残猪只贿选案」却相反,他的当选无效之诉在2024年1月15日二审逆转改判无罪确定,但是刑事案件的贿选罪一审重判5年徒刑,形成「民、刑不同调」的罕见情形,使得即将在2024年4月进行言词辩论的二审刑事贿选案,备受政坛和法界瞩目。

法界人士指出,当选无效之诉由民事庭法官审理,贿选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庭法官负责,民、刑事法官在取得证据上有很大不同。民事采取「优势证据法则」,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如能提出有力证据,才能打赢官司;刑事案件则对贿选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采取「严格证据主义」,也就是法院要判人有罪,罪证必须「不足以产生合理怀疑」才行。在上述前提下,民事当选无效的采证相对宽松,因此判决当选无效的机率,通常较刑事判决贿选罪成立的机率大得多。

前立委廖正井被控贿选无罪确定,但当选无效之诉未能翻案成功,引起法界讨论。(图/报系资料照)

以桃园选出的前立法委员廖正井为例,廖在2007年竞选第7届立委时,被指控透过桩脚买票,最后虽因贿选证据不足,且检方采证有瑕疵,获法院判决无罪定谳,但他的立法委员资格却早经民事庭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而丧失,就是因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认定较为严格所致。另外,苗栗县前立法委员李乙廷也有类似情形。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程明修曾在法学研讨会指出,我国现行贿选案件的选举诉讼是双轨形式的机制,使得本应属于司法一体的裁判结果,因分由民、刑事不同的审判系统,或者是甚至在同一审判系统当中,却因为法规的操作与解释,出现极大歧异的裁判。

对检察官来说,侦办暴力、金钱介入选举案件时,除了可以依《刑法》、《选罢法》提起公诉外,也可以根据《选罢法》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等于检察官握有两把利刃,可对贿选案件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追诉。不过两者相较,刑事的威力显得较为强大,因为根据《选罢法》和《地方制度法》规定,一审判决有罪就「当然停职」,即便民事当选无效之诉被驳回确定,也无法回复公职,所以只有刑事改判无罪,且任期尚未届满才能复职。

不过这也让民众感到十分困惑,为什么同一个选举案件,却得面对民事和刑事两个不同性质的审判,彼此判决结果又互不拘束,恐怕这也是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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