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要」未积极抗拒 性侵案逆转判无罪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彰化县赖姓男子被控用在宾馆性侵易经女同学,后又藉谈判机会再度以手指性侵;不过,二审法官认为赖男被害人12岁,身高、体重也略逊女方,加上女子未「稍加抗拒」,判赖男无罪;全案可上诉。

台中分院判决书指出,赖男与已婚的被害人在89年学习易经时认识,99年赖男到女子家巷口,以揭露婚外情为由威胁对方上车,载被害人到南投一家汽车旅馆,以「公主抱」方式抱女方下车并性侵得逞。后来赖男又藉谈判机会,将被害人载到快速道路下方停车,被害人拒绝复合,赖男以手指性侵。

赖男一审判刑3年4个月,二审法官认为,被告年近55岁(案发时),大被害人12岁,身高、体重也「略逊」被害人;赖男「强抱」被害人上楼房间时,被害人只要「稍加抗拒」或「闪躲」,被告就无法得逞。法官认为,被害人口头说「不要」,却未采取任何肢体抵抗、闪躲,因此改判赖男无罪。(新闻来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