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是心非?说「不要」仍配合换姿势 告男友性侵判无罪

社会中心桃园报导

桃园县一名游姓女子指控,同居11天的李姓男友不管她说「不要」,硬要发生关系气得告他性侵。法官认为,两人同居11天每天都嘿咻,且前10次游女口头上说不要,最后却都配合,认为两人是情投意合,判李男无罪。

判决指出,游女透过网路聊天室(上图/取自网路)认识李男,去年中,他搬进她住处同居,每天「都来一发」。两人本来正甜蜜热恋,同居第11天,她发现他竟仍和前女友联络,气得要分手,并拒绝嘿咻,但他还是照常「办事」。隔天她到警局告他性侵。

李男表示,前10次发生关系时,她说「不要」也未抵抗,第11次嘿咻时,他认为她又「口是心非」;开庭前1小时,她还主动要求炒饭,双方发生第12次关系。游女则说,前10次她虽拒绝男友求欢,但心里是愿意的;第11次她则是「真的不要」,但承认后来配合变换招式,没有反抗。

检方认为,李男不理会游女意愿就是违反性自主权依法起诉他。但法官认定,在嘿咻过程中,男方未使用暴力,也无恐吓,虽女方口头说不要,却没有起身、推开等行为,两人做爱过程平和,因此判他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