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同床她告男友性侵 脱裤解4扣+换姿势+没「扰邻」逆转无罪

▲林姓男子女友控告强制性交一审判刑3年2月,台南分院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害人证词前后供述不一,且案情有诸多疑点,认定罪证不足改判无罪。(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1名林姓男子与18岁女友,2019年2月14日在女友之友人住处发生争吵,当晚,林男与女友与另2名友人同睡一张床,事后女友控诉林男在4人同寝时性侵她,林男一审被依强制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但二审法官为被害人前后证述不一,强行解开4个扣子短裤性侵而不「扰邻」实有疑点,改判林男无罪,本案仍可上诉。

被害人指控,她与林男原是男女朋友,2019年2月14日,林男与她在台南市友人住处发生争吵,当晚就寝时,与其2名友人同睡一张床,因她气着男友冷漠相对,背对着男友入睡。15日凌晨时点左右,林男从后方抱着她求爱被拒后,林男仍用脚勾住她的脚,把手伸进女友下体抚摸,还进而脱去她的裤子,期间她两度出言「不要」并往旁边闪躲,亦试图抓住裤子表达抗拒,但林男仍违反她之意愿,从后面强行性侵得逞。一审林男被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

被告上诉二审时坚决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行,并辩称其当时与女友系男女朋友,当天虽与女友吵架,他要与女友发生性行为时女友还在生气,所以有短暂轻微之抗拒动作,但不明显,不久后也配合他嘿咻,未违反女友意愿。再者,发生性交行为之地点,同时有4人睡在同一张床上,彼此间隔甚近,动作过大,均会影响他人,但他与女友发生性交行为过程中,不仅未惊动他人;又性交行为过程中,他与女友曾变换「性交姿势」,如被告系违反女友意愿,实难想像此可在不惊动仅睡身旁朋友之情形下为之;另依被告与女友事后之LINE对话纪录,被告认为女友对其不利证述系迫于家庭成员压力,其指证可信度有疑。

二审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当时穿的是前面有4个扣子的短裤,如男友从后方要脱掉女方裤子,势必耗费很大力气;且若被害人用力挣扎、拉住裤子,两人拉扯动作应会很大,也会造成床垫较大的震动,另两友人不可能未察觉而熟睡,且对裤子到底如何脱掉?被害人说「忘记了」、「不知道」…,无法说清楚,前后说词不一,这已有疑点。

二审法官查出,被告起初从后方进入女友下体,后来翻过女友身体从正面进入,最后射精在女友肚子上;女友坦承配合被告变换性爱姿势,这是否违背意愿性交也有疑问。且女方是因姊夫听闻此事后,除殴打被告,并带女方到警局报案,并非她自愿主动提告,事后2人还继续交往发生性关系

与被告及被害人同床的两名友人则作证指出,案发时未听闻被害人有明显反抗或挣扎的言行,其中一名友人在床晃动时有起身看一下,曾说感觉被害人声音被堵住,但被害人摇头说没事。法官调查发现系被害人主动不出声求救,并非遭男友强压嘴巴,法官最后认定被告罪证不足、改判无罪。本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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