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

胡文琦

媒体报导桃园一名林姓少年于担任便利商店店员期间,出于好意拿了总价值105元的「过期商品」和「家境清寒」的同学分食,没想到被店长发现,气得告业务侵占,还要求赔偿3万元;对此,家属表示儿子只有吃「过期」商品,事后,父母也为儿子违反「店规」到警察局业者鞠躬道歉,却被被店长诬赖偷了6条烟和40支关东煮,他们无法接受,决定和店家对簿公堂。

笔者知道这样评论,极有可能是政治道德皆「不正确」,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可以以「出于好意」即作为卸责无辜理由,说真的,那还要法律规定做什么?讲白了,重点不在是否价值百元、过期与否、卫生法规甚至是人性伦常的「家境清寒」,而是,超商既然规定「不可」,少年也是在「自由意志」下成为公司的一份子,当然即有权利义务应遵守公司的游戏规则

更何况,果若店长所言不假,少年违规行为「已不只一次」的话,那少年的举措「讲不听」即更具「可议性」,准此,笔者要说明的是,此案由于双方各说各话没有共识,已势必要对簿公堂来「查明真相」,惟要强调的是,在面对最基本的「是非对错」时,少年乃至其家人大人实不应有一厢情愿的理盲与滥情行为发生,或许少年真的「其情可悯」,但仍切莫存有「恶小即可为之」的投机心态出现。

作者胡文琦,台北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