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利/【释字791】万能的刑法也需要管到通奸吗
▲通奸、相奸主要损及配偶感情,跟侵害公益无关,使用《刑法》处罚违反《宪法》的比例原则。(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院大法官于109年5月29日以释字第791号宣告通奸罪(《刑法》第239条)违宪(除罪化)后,有很多民众纷纷表示没有办法接受。但这其实跟民众长期的法律思考模式有关。怎么说呢?一般民众如果遇到纠纷,不管是民事或刑事纠纷,直接想到的就是报警处理,接着就是要对方付出代价,最好就是告刑事让对方进去关,才有办法弥补心中的那口怨气。
另外,告刑事的好处就是,检、警可以帮忙告诉人搜集证据,如果告民事,反由原告举证,吃力又不讨好。这种思考模式反复操作下来,就变成很多民事案件利用刑事程序来处理。例如:被欠钱就告对方诈欺,国家还会帮你把人找出来,之后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对方和解,因此民众的想法就变成「《刑法》最有用,我只认识《刑法》」,其他的法律就被当成塑胶。
然而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就不是这样,只有比较严重,或者侵害到公益、反社会性之行为,才会使用《刑法》来处罚,至于不是很严重或跟公益不大相关的行为,纵使该行为不妥,也不会直接用《刑法》来处罚。举个例好了,大家常常说「酒驾零容忍」,但是不是所有的酒驾行为都直接用《刑法》来处罚?绝对不是,只有酒测值在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才会用《刑法》第185-3条来处罚,如果酒测值在每公升0.15毫克以上,0.25毫克未满,就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项处以罚锾(行政罚,就是收到红单)。
同样地,开车超速行为通常也是以行政罚来处罚,但如果是很严重的超速行为,或是在马路上竞速、蛇行,外加闯红灯、逆向,虽然上述种种行为都会构成行政罚,然这些严重的驾驶行为同时也构成《刑法》第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而有《刑法》处罚之必要。
再回到大法官对于通奸罪的解释,首先,大法官认为无论是「婚姻」或是「性自主权」,都是受到宪法的保护,虽然通奸罪有一定的吓阻作用且可以维护婚姻制度,但因为通奸、相奸行为主要损及配偶感情,跟侵害公益并无相关,如果使用《刑法》来处罚,反而违反《宪法》的比例原则。因此,你可以试着跳脱第一段的思考模式,改以第二段的思考模式,是不是比较可以接受大法官的想法呢?(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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