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台湾真的需要《反渗透法》吗?

宋承恩台湾民主实验室研究员​​

赶在大选前国会最后会期,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于十一月底提出《反渗透法》草案,并以最快速度排入议程,强力动员将全案迳付二读,待一个月冷冻期过后,于十二月底院会以多数通过。箭在弦上,蓄势待发。

对此,社会舆论出现不少批评的声音,指责民进党夸大中共威胁,制造贩卖亡国感,名目上抗中保台,实际上是选举操作。也有认为上个会期刚完成的国安五法修正,「天网已成」,已经足够保障国家安全,不需要再另立新法。也有认为一连串的国安修法,扩张国家侦防与追诉的权力,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继续如此将带来民主崩坏。

对于《反渗透法》草案的内容,则有批判其中「渗透来源」定义过广,无所不包,将会对与境外敌对势力有所接触之人,罗织入罪,实际上就是用来对付政敌,以法律手段遂行政争。前总统马英九也认为,现行的法律已明文禁止境外势力在国内从事相关政治活动,对于需要防范的不法行为,也能有效执行,没有必要再叠床架屋。另订《反渗透法》是在鼓动恐共情绪,会将台湾带入新麦卡锡主义

台湾需要《反渗透法》吗?这些质疑,值得一一面对。有些批评,即使存在逻辑上的谬误,为了大众思辨的清明,还是必须予以说明。更深的辩论,涉及对于台湾当前安全情势的评估,对于中国渗透行为的理解,以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与维护人民自由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则是永恒辩论的课题。

「渗透来源」定义无所不包?

其实并没有。《反渗透法》草案中的「渗透来源」,是指境外敌对势力之⑴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⑵ 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以及⑶上开两者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这样的涵盖范围仅限于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政党或政治组织、团体及其附随之人,并未超越《两岸条例》所规制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以外,且各该被涵盖进来的组织都须具有政治性,为了因应中国国家机器实质掌控各类团体的事实,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

「境外敌对势力」一词,已见于现行《刑法》、《国安法》、及《国家机密保护法》。《反渗透法》草案将其定义为「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及「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运用这些词语来界定「敌对性」,指的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包括个别冲突事件中的当事他方。日本、菲律宾与台湾间,固然曾发生过渔船事件,其后在外交上亦有紧张关系,但在自然语言下,不会将当时与日本或菲律宾的关系描绘为「敌对」。

《反渗透法》草案所规范的内容,限于游说、政治献金、竞选活动、集会游行等民主政治核心领域。一般人民不至於单单因为与中国人民或团体的往来而涉罪。过度渲染《反渗透法》的涵盖范围,言过其实。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说明「反渗透法草案」。(图/记者蔡绍坚摄)

《反渗透法》重复现行法律的规定,叠床架屋,没有必要?

没错,《反渗透法》草案整合现行法已经存在的禁止行为,装进一个法案中,属于「极小化」的保守立法,其宣示意义大过实质进展。在从事竞选活动方面,将原本确保选举中立性管制扩及接受境外势力影响者,明订禁止受境外敌对势力之指示、委托资助,从事各项竞选活动行为。

在游说行为方面,对《游说法》原本即对中港澳人民自行或委托其他游说者进行游说之禁止,增列罚则。在政治献金方面,依《政治献金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原本即不得从事政治献金的行为。《反渗透法》草案加重罚则,并将处罚扩及支付政治献金者及中介的白手套

依照台湾公民阵线召集人赖中强律师的见解,即使《反渗透法》草案的规定都已经是现行法有所规制的行为,一旦带入与境外势力的关系,仍会强化现行法下这些民主政治核心领域的法秩序,例如,现行的《政治献金法》只能处罚未依规定收受政治献金的人,若《反渗透法》草案通过,这样的处罚将扩及替渗透来源担任人头、白手套、中介政治献金的人,并且处罚渗透来源本身执行任务之人。因此,尽管目前的草案是「极小化」的立法,其订定仍有意义。

亦有见解认为《反渗透法》订定的意义不在能据以追诉处罚,而是在规范上明示接受境外势力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影响国内政治的活动是错的,是道德上应受非难的,借以明订台湾民主社会的疆界。

以上这些公民社会论者的意见,大方向是在检讨《反渗透法》草案的内容是否足够因应台湾当前的国安顾虑。马前总统的评论则不是:他一方面认为现行法对于需要防范的不法行为已有所规定且能有效执行,没有必要再叠床架屋,另方面却认为订《反渗透法》会将台湾带入新麦卡锡主义。

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既然依现行法,中港澳人士已经不得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游说或政治献金,而且这样的规定已经执行,再予以重复是叠床架屋,将其订入《反渗透法》怎么会制造绿色恐怖?难道现行法下有所谓的绿色恐怖?民主社会难道不需要有这样的边界?更何况,此类禁止规定几乎是所有民主国家的通例。

国安五法修正已足够保障国家安全?

王立强(Wang Liqiang)之前自称是中国间谍,提供护照给澳洲媒体。(图/翻摄自The Age)

首先,《反渗透法》也不是民进党藉王立强共谍案趁势推动的法案。早在五月间,就已经有以修改《两岸条例》禁止中共政治代理人的草案提出。台湾基进与民进党尤美女等委员的《境外势力影响透明法》,更是在数个月的反复研析、协商后,于十月提出。十一月底的《反渗透法》草案,是民进党高层考虑过后,把有争议的「代理人」概念拿掉,推出以取代目前待审议的八个「中共政治代理人法」的版本,并非在王立强案发生后急就章推出的法案。

国安五法修正,是守势立法。台湾与中国的政治协议必须经过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双公投」、退休将领参加向中国效忠活动的规范、陆港澳敌对势力纳入《刑法》外患罪范畴、离退职涉密人员赴中管制之延长、以及国安机关得查处网路攻击案件,都是对现行制度的填补,且属于防卫性质,并未创设新制度,实在不足以称为对国家安全编织了「天网」。

在补破网的国安五法修正以外,台湾是否需要立法处理渗透行为?抱持台湾民主强靭,一切都安全看法的人,可能没有看到当前全球对中国锐实力渗透的警戒。根据瑞典哥登堡大学V-Dem资料库的调查资料,台湾是全球「遭受外国假资讯攻击」最严重的地方

美国在台协会也多次发言指出,2018年大选过程中,台湾遭受中国严重的假讯息攻击。类似的攻击也发生在香港的反送中运动,推特和脸书同步下架了九十余个粉丝页,因为证据显示其受到国家势力的大规模的操弄,协调性地发动攻击。从东南亚、欧洲、拉丁美洲到非洲,各个国家发现中国利用购买天然资源、投资、兴建基础建设、输出监控科技与全套管理系统、乃至推动「一带一路」计划,至终并未能对当地带来经济利益,而是带来债务陷阱、战略地带的租借、经济的依赖、与中国势力的入侵,并非全然良善。

台湾的国家安全情势

▲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旺董),在自己的YouTube频道,和大家聊起《反渗透法》。(图/翻摄自蔡衍明Youtube)

国际上也非常清楚,台湾是中国渗透的重灾区与试验场。在新形态混合战(hybrid warfares)下,现代战争已不再单单凭借军事武力与威胁,而是融合运用经济战、政治战、法律战、宣传战、与网路假讯息攻击。在混合战的时代,军用与民用科技、军事人员与平民的界线模糊,面对资本、网路与宣传战的作用,国与国之边境,也不再具有过往的意义。

混合战在现代世界,是真实的存在。在俄国并吞克里米亚的例子,俄罗斯利用介入乌克兰国内政治,扶持克里米亚地方亲俄政权,操控当地民意,鼓动民族主义,假造独立公投,最后再以军事介入的手段,以软硬兼施的方法,达成兼并克里米亚的结果。在台湾与中国的场域,并非不存在类似的潜在操作点,例如有心人士正试图在金门推行「一国两制示范区」的公投。若是以混合战的手法操弄成功,是否为目前主张台湾安全无虞的人士所乐见?能说这不构成国家安全的威胁?

渗透行为,必然具有隐密性、长时间、混装为一般平民以躲避查觉的特性。必须要有相当的侦搜能力,始能发觉。其证据之搜集亦必定不易,充满不确定性。混合战概念下的渗透形式,是利用民主社会的开放性,表面上主张同等的言论自由,进行分裂破坏之实。对此,在同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提高警觉是必要的,毕竟,保障国家安全是政府回应人民期望,所必须践行的重大公共利益。

那么,威胁国家安全的渗透行为,仅限于《反渗透法》草案所列举的事项?中国锐实力干预的关键在以金钱或势力争取影响力,借以左右决策或选民的决定。这些渗透,重点不在实际干预选举或妨碍集会,而是在前阶段的经营关系。《反渗透法》草案声言针对行为,而非针对拉拢关系,虽意在避免争议,实则搞错了方向。

或许我们可以用实际案例加以检视:对于统促党在地方走透透,拉拢关系,捐献宫庙的行为,《反渗透法》草案是否管得到?是否可被认定为捐献政治献金的行为?或着违反《两岸条例》中的「发展组织」?借由自称台商人士委托征信社在台跟监异议人士,是否管得到?对于媒体与中国关系密切,经常性接受中国指示,进行濒于政治宣传的行为,是否能够处理。这些都是大众关心,无法容忍,超越民主社会行为底限的事。如同仍有阙漏,表示现行的提案涵盖范仍有不足。

台湾需要《反渗透法》吗?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国家安全的保障与实现,必须有极强的政治决心,正面面对,整合资源,并切实执法,始能做到。台湾社会所需要的,是对当前中国渗透行为的充分了解与认知,而不是遇到国安立法之议就反对,遮蔽不看国际大势、假装台湾已经安全的,无根据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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