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通过电梯卡头害童亡 电梯商遭判6月

最高法院。(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竹电梯商黄姓男子,日前为客户的透天厝安装室内电梯,尚未完工检验,就让客户通电使用。结果客户的11岁外甥跟着哥哥搭乘电梯上楼男童将头伸出电梯左侧镂空处,惨遭电梯与天花板墙面夹住颈部,窒息身亡。最高法院审理后,6日认定黄男犯下业务过失致死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36万元定谳。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4年9月间,黄男接受新竹县竹东镇张姓男子委托,在张男的透天厝中安装室内电梯。黄男完成电梯主体安装工作,但还没将电梯两侧镂空处装设防护设备,亦未细部检修微调,尚未通过验收、取得使用核可执照,就同意屋主先通电使用电梯。

屋主使用没几天,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屋主刘姓亲戚一家人到透天厝作客,当时13岁与11岁的两名外甥发现电梯,两人结伴搭乘电梯上楼,弟弟好奇将头探出电梯左侧未加装防护设施的镂空处,结果遭到电梯左侧扶手边缘一楼浴室窗户上水泥墙夹住头颈。电梯持续上升,男童惨遭勒颈,缺氧窒息,经消防队员紧急救出,送医不治。

家属提告,屋主获得检方缓起诉,至于装设电梯的黄男,矢口否认犯罪,遭检方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黄男辩称,电梯乃应屋主要求而通电使用,况且电梯电源须经屋主启动,故其装设电梯行为,与男童死亡结果并无因果关系,自己亦无从预见男童私自使用电梯。

但法院认为,依据《建筑法》规定,电梯升降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故黄男协助屋主通电使用电梯,违反法律上赋予之义务,具有业务上过失。且电梯未加装防护设施,与男童探头遭夹死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黄男确实成立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

考量屋主擅自通电使用电梯,被害男童疏未注意自身安全,在电梯行进间探头,造成电梯夹头窒息死亡意外,一二审法院均处黄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36万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