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刑事补偿改革再创新猷 名誉受损也能赔

司法院通过《刑事补偿法》修正草案,增订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补偿机制,值得肯定。(图/视觉中国)

近日司法院通过《刑事补偿法》(下称《刑补法》)修正草案,其中有些亮点,例如增订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补偿机制(草案第6条之1),冤案受害人经过再审或非常上诉等特别救济程序改判无罪,纵使没有被羁押或执行,仍可以名誉权等人格法益受损为由声请补偿,且修法公布后可以回溯适用2年,扩大刑事补偿范围,值得肯定。

其次,现行《刑补法》第7条关于补偿金额酌减之规定,容许法院于刑事补偿程序中,透过可归责之认定,再度检视受害人犯罪嫌疑的证据,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疑虑,以及有关社会一般通念」之标准亦过于抽象,容易形成恣意,为法界诟病。本次草案一并删除第7条规定,使补偿金额标准回归一般规定,亦应给予肯定。

然而,进一步推敲上开条文后,可以发现司法院版草案的名誉补偿仅限于「未曾」因本案受到羁押或收容等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害人,亦即名誉权与人身自由两者不能并行补偿。若此,以宣告死刑者为例,虽然草案明订最高可补偿到新台币100万元,但实务上,殊难想像有「死刑犯」于国家发动刑罚权起至获得无辜定谳期间,都不曾遭羁押或入监服刑的情形存在,此项规定欠缺实质意义,将来恐成为具文。

为完善补偿机制,本于同理心,国家应看见冤案受害人在司法诉追程序不同阶段,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皆可能遭受侵害,不能偏失。故草案应改采两者并行补偿,亦即受害人曾受人身自由拘束,于交保释放后或依再审、非常上诉救济重启审判程序,承审法官裁定停止执行,至翻案成功获判无罪,其间受害人虽然已没有「被关」,但仍延续受到有罪的司法诉追状态,其名誉补偿亦应一并纳入,始为正办。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并未纳入司改国是会议决议有关建立刑事无辜受害人非金钱补偿社会复归机制部分,显然为德不卒。良以,依据《更生保护法》「有罪」的人入监执行期满或假释出狱后,依法辅导其自立更生,适应社会生活反观,对于司法误判「无辜」者的保护则有所不足,国家不应只给予一笔金钱就撒手不管,任其自生自灭。若能提供完善的复归计划,协助其重建生活,善莫大焉。尤有进者,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40条的立法精神,除该判决书刊登公报或其他报纸外,再发给无辜证明书,并删除前案纪录,以回复受害人之名誉,殊属必要。

美国已有数州修法给予受误判之人更全面的补偿,填补人民因受刑事误判所受损失。以美国堪萨斯州为例,针对冤枉入狱者,除按其被监禁的日子给予每年6万5千美元的补偿外,还可以向法院请求提供长、短期社福协助,像是:住家安置、教育学习、咨商服务、参与健康保险、理财培训等。若谓这些补偿性的措施,乃是国家侵害人权最佳赎罪方式,亦不为过。

缘此,笔者建议于草案中增订:「受害人复归社会之扶助机制,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于受害人重获自由后,统合相关部会给予转介或提供其精神、物质上之支持。本次司法院草案增订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补偿机制,可谓迈出重生复归的第一步,期待未来送交立法院审议时,立法者能参考外国立法例,建立更完善的社会复归机制,以解决冤案受害人在重建生活时所遇到的问题,顺利开启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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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