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装病躲得了刑罚?精神障碍与犯罪
▲精神状态有问题,只能认定其精神状态受到影响,但是否就可因此减轻或免除刑罚,必须再进一步论证。(图/视觉中国)
刑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同条第2项规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此条立法目的是基于刑事责任的考量,因为要给予人刑罚,必须是受刑罚之人具有「可责性」,也就是可要求其承担刑罚的可能。举例来说,一个3岁小朋友把路上的车子刮花,我们通常不会认为要处罚这位小朋友,原因就是认为没必要处罚小朋友。所以如果有成年人在进行侵害行为时的判断能力和小朋友一样,那我们也会认为此时就不应该给予处罚。因此,才有前述刑法第19条的规定。
近年来,因为有些瞩目案件(主要是杀人案件)都因为被告主张有精神障碍,而承审法官也综合事证判断被告确实有精神障碍,所以多不判处死刑,而判决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内容虽然原则上仍在法定刑度内,但每每引起社会舆论的众多讨论,甚至批评。尤其是所谓联合国两公约究竟在我国有无适用?以及是否就因此不能对有精神障碍之人判处死刑?也都是常常引起讨论的话题。
虽然我们并非联合国两公约之缔约国,但透过两公约施行法,等于将两公约变成国内法,因此可以说两公约的内容在我国还是可能适用。只是两公约的内容中,并未提到不可以对精神障碍者处理死刑,而是转引联合国组织中一些团体的会议内容或解释来论述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可处以最严厉之刑罚,就这样「演变」成对精神障碍者不可处以死刑的「传说」。在我国实务上,至今仍然认为对于精神障碍者一样是可能处以死刑的。
近日因为小灯泡命案,关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又成为讨论的焦点。在该案中,二审法官认为被告王景玉罹患思觉失调症而使辨识能力显著降低,因此依刑法第19条第2项给予减刑,仅判处无期徒刑,但加上刑后监护5年。该案中的精神鉴定,鉴定人认为被告王景玉在行为时并未处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的状态,但二审法官认定被告王景玉行为时已经是受到思觉失调症的影响,使辨识能力显著减低。当然综合事证认定被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承审法官的职权,我们也只能尊重,但从此案衍生出一个值得讨论的疑问,就是犯罪者有无可能「假装」有精神障碍而逃脱刑罚?
周星驰在1992年《威龙闯天关》电影中,就有宋世杰装疯骗过官员逃出监牢的情节,而日本文学巨擘松本清张在短篇小说《假疯子凶杀案》中,也有探讨究竟是否能假装精神障碍并通过专业医师的精神鉴定?当然根据精神科医师的说法,要诈病骗过专业的精神科医师并不是很容易,但是否真能透过诈病而逃过刑罚,可能也是难以定论。
但回到刑法的本质来看,毕竟是采无罪推定、有疑惟利被告等原则,刑罚是最后手段,也就是在事实与否有疑义时,要对被告做有利的认定。因此,如果有被告真的能「装的」很像,连精神科医师都无法判定是否在行为时,精神状态有问题,那也只能认定精神状态有受到影响,但是否就当然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就要再进一步论证了。期待未来关于精神医学能有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也希望能透过精神医学的进展,刑法理论可能也要随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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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