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同事还掰「牛仔裤难脱」 妻觉得丢脸提告休夫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新北市陈姓工厂保全2010年2月趁着春节期间上班人少,诱骗有智能障碍女工小花化名)到厂区性侵,事后虽然辩称对方穿牛仔裤很难脱,但还是遭判刑7年定谳。陈男游姓妻子与小花还是同事事情传开后让她觉得丢脸又难堪,加上孩子都已经成年,于是决定提告诉请离婚。

小花指称,当时陈男以要介绍男朋友为由邀请她到厂区,接着又说要拿「好东西给她」拐骗到地下停车场,下一秒就被强拉入厕所并扯下裤子,「他坐在马桶上把我强行抱起来性侵,事后恐吓我不能报警或告诉别人,否则家人会被打死、我会没有工作。」

▲陈男辩称小花当天穿的是牛仔裤,很难强行脱下,他们是两情相悦才发生关系。(图/达志示意图,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小花直到事发2个月因为怀孕害喜才被家人发现,并决定提告。然而,陈男在事情曝光后辩称,小花当天穿的是牛仔裤很难脱,身上也没有外伤,怎么可能是他强行性侵,两人根本就是你情我愿发生关系的。

陈男虽然一度获得检方不起诉,但法官认为不起诉的理由有重大瑕疵,加上如果真的对智能障碍者性侵,那可是要面临7年以上的刑责,因此裁准交付审判一审判刑4年,二审则加重判刑7年定谳。

游女事后提告离婚,陈男则反咬妻子有外遇

而陈男的游姓妻子与小花是同事,性侵丑闻传开后让她觉得很丢脸、难堪,丈夫又频频狡辩不知道对方有心智缺陷,于是除了决定出庭为受害的同事作证外,也以此理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官当时曾试图调解陈男与游女,陈男却出口反咬妻子外遇,怎么都不肯答应;最后陈男判刑定谳,依据《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规定,配偶如果故意犯罪且被判刑6个月以上确定,是可以诉请离婚的,考量到两人的儿子也都已经成年,因此裁准离婚,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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