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海内外资产传承子女 可能得缴上二次税

民众海外置产传承子女时,可以多了解国内外遗产税相关规定。图为美国纽约市曼哈顿中城大中央总站(Grand Central Terminal)。(图/取自免费图库Unsplash)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当要将财产传承给下一代子女时,举凡是海内外房子寿险保单等,到底哪些是要支付遗产税,哪些可以之前依法安排列入遗产税免计算范围内,可能生前就可以多了解法规及处理,免得可能要缴到二次遗产税。

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案例故事

东宏是一个上班族,他的家人多年前都移民到美国,也都取得美国的国籍,只有他因为不习惯美国的生活,所以一个人住在台湾

父亲每年只有回来过年一次,居住时间很短,在美国有不少房产,在台湾也有1间收租的房子和一些以前继承的遗产,算一算市价约在2千多万,以及还有几张寿险保单。

不幸的是,他父亲在上个月因车祸突然过世了,一家人办妥父亲后事后,准备开始办理遗产税和继承的相关事项,其中父亲寿险保单皆有勾选指定受益人,东宏和妹妹继承了保险金都无须列入遗产税的计算范围内,而台湾的房产依规定办理也没有问题。

只是东宏父亲在美国的房产,除了向美国政府申报遗产税之外,他不知道他父亲在台湾的资产,是否还要向台湾政府申报遗产税?

法律解析

依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遗产税的课税范围包含对人与对物两种。

对人的部分,是指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若其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就必须对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全部遗产课征遗产税。

因此大多数如你我的国民,不论过世时,在世界上哪个国家留下财产,继承人都必须向国税局申报这些海内外的遗产,若未申报,就构成逃漏税,至于是否会被国税局查到,则属于另一件事。

对物的部分,是指若非中华民国国民,但死亡时在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对于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遗产,必须依我国遗产税法规定课征遗产税。

例如有外商或外国驻台的人员,生前曾购买台湾的房地产或股票,他们一但过世,继承人也是要就这些遗产,向台湾国税局申报遗产税。

但是,由于台湾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有许多华侨仍有台湾国籍,这些华侨平时都是住在侨居地,很少在台湾,若对这些华侨一律比照常住台湾的国民课税,一定会产生很大困扰。

因此,在我国的遗赠税法上,特别将这些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国民,比照非中华民国国民办理,只对其在中华民国境内留有遗产时课遗产税。

以本案例而言,东宏的父亲虽仍有台湾国籍,但非经常居住在台湾,因此东宏父亲在美国的遗产,不用向台湾的国税局申报遗产税,但在台湾留下的遗产,仍必须向台湾的国税局报税

不过,这些华侨的居住国,遗产税可能是采取属人主义(例如美国),如果美国没有类似我国遗赠税法第11条对国外财产已纳税额可申请扣抵规定的话,就可能会形成双重课税,这一点是比较伤脑筋的。

【刘韦德律师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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