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母亲保单借款3百万癌逝 国税局硬要揹债子女缴税

法院判决案例保单借款可列为遗产债务课税项目。(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有位保户从自己的终身寿险保单借款,在癌症病逝前未还清本金的情况之下,家属申报为遗产债务不计入课税却遭国税局驳回,最后经法官审理判决国税局违法,应可免税。

【案例故事

林太太在10几年前,向美美人寿投保了一个1千万的终身寿险,缴费期限是20年。

大约是在3年多前,林太太在股市亏了一点钱,需要回补融资担保金,所以她利用保单借款向美美人寿公司借了3百万出来应急,之后缴息正常,不过因为林太太并没有多余的资金,所以本金一直没有清偿

3个月前,林太太因胰脏癌过世了,子女在申报遗产税的时候,将林太太向美美人寿借的3百万申报为遗产债务。但是这笔借款,被国税局给剔除掉了,理由是国税局认为同一笔保单,其理赔金未计入遗产,3百万的质借债务又可以不计入遗产课税,将造成纳税人故意先购买保险,再以保单借款虚列债务以规避降低遗产税。

家属不能认同,经诉愿无效,于是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韦德律师表示,依据《保险法》第120条规定保险费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险契约为质,向保险人借款,所以实务上以保单质借的状况甚为普遍。

另一方面,《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另《遗赠税法》第17条第9款又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若有未偿之债务且有确实之证明者,是可以自遗产总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林太太的家属一方面确实可以领取保险给付,一方面又可以主张将借款债务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国税局不准许家属自遗产中扣除保单借款债务,法律上真的站的住脚吗?

《保险法》第 120 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与要保人可以用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的法源,双方本质上属于借贷关系假设要保人不是向保险公司借款,而是向第三人借款且有证明,依法本来就可以自遗产总额中予以扣除,而为何向保险公司借款却不能予以扣除,国税局称这样会虚列债务降低遗产税的立论,过于薄弱。

再者,保单借款本质上属借贷契约关系,理赔金之给付则属保险契约关系,两者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国税局在诉讼中称保单贷款只是受益人减少受益款,并非继承人实际上有承担债务,这种说法在法理上也甚薄弱,且保险公司是否要行使质权,属于保险公司的权利而义务,因此将减项概念用在这里,实在是怪怪的。

其实,《遗赠税法》第17条第9款只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之证明者,即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而被继承人是否有无未偿债务,应该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那一刻决之,而不应以之后保险公司于给付保险金时,有无扣除系争质借金额来决定被继承人是否有该未偿之债务。

因此,国税局认定保单借款不可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应于法不符,实务上法院也有相关判决可参考(最高行政法院98 年度判字第60 号判决) 。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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