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荣/神明对价服务的「价金」 岂容纳税人列举扣除?

▲对于很多台湾人来说,求神问佛是一种精神慰藉。(图/记者周宸亘摄)

每年的五月很多人都得掏钱报缴所得税,虽然政府认为大家的平均所得很高(平均月薪资将近五万元),但实际上一半以上的人日子过得很苦(每月薪水不到三万五千元),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对称的认知。所以五月缴税季开始,我都会揶揄自己是个「腹愁者联盟」的成员,为了尽国民义务勒紧裤带过日子

小民日子虽过得苦,但逢年过节到宫庙点灯、拜斗、求平安、求光明和安太岁花点钱求一整年的平安顺遂,这点钱,用心保留的这几张收据报税时能否「列举扣除」呢?答案是,不可以,残念中!这样说,很干脆吧,小民的玻璃心大概又碎了一地

国税局这样解释:「民众对宫庙捐赠,必须注意该宫庙是否为依法内政部、省(市)、县(市)政府立案登记之宫庙、宗教社会团体及宗教财团法人,若非属合法登记之宫庙或系支付塔位、光明灯等有对价之给付,依法均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

国税局的说法中可以很清楚得到两个定义,第一,只要是向没有登记的宫庙进行捐赠,无论是否有对价行为,均不得列举扣除;第二,是否可以列举扣除,须视是否提供对价服务

言论,国税局认为诸多的宗教服务均存有「对价」关系,意即信徒以一定的金额,换取宫庙的对等宗教服务,就是一种对价关系,可以是同一种服务性产品的销售与买卖关系,本质上就不是捐赠,当然不能在报税时列举扣除了!

尝试着用二分法解释,只要形式上可见的,大抵都是对价式服务,如上述点灯和拜斗等可见的宗教服务均是。连我前几年带小孩去集集「明新书院」,体验一下「开窍启智」仪式,也是一种改运的宗教服务,收据亦无法在报税时列举扣除。

在形式上不可见的,如单纯香油钱的捐赠,依国税局的解释是可以视为捐赠,但我们亦知道,台湾的传统宗教信仰带有浓厚的功利性,我也无法全然相信,信徒的捐赠真的是「心无所求」吗?而这对价式的服务,或许只能问问高高在上的神明了!如此一来,那可能就是个哲学上的大辩论了,我相信财政部应该不会把战线拉到神界吧!

既然只有单纯的香油钱可以视为一般单纯捐赠(我认为这句话有语病)才能在报税时列举扣除,经常可见的酬神、还愿等捐赠,虽然表面上没有对价式服务,但国税局仍认为宫庙仍提供有形与对价式的服务,这些酬神、还愿,不就是一种「得利」的酬谢吗?如果没有「得利」,何来事后的酬神、还愿呢?所以,在收据上写着酬神、还愿,不就自己自打嘴巴?

其实,国税局规避了一项说明,这些对价式服务都是针对宫庙里的执事人员而来的。但事实上,信徒可不这么想。宫庙自身并不具备灵力,所有的灵力来源都是神明,执事人员仅仅是神明在人间代理人而已。如此一来,我们的税法是否意味着,神明都是来人间赚钱营利的呢?

好文推荐

钟文荣/一碗面值多少钱?只是选择性问题

钟文荣/O2O当道 建国也能搞虚拟

钟文荣/向神明借钱易发财?傻孩子,其实是你帮了自己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钟文荣,科普经济学作家资深产业分析师。经常四处卧底探究百姓生活,把枯燥的经济分析转成民众能懂的文章,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