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与列举扣除额 要在时限内办理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及计算税额;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于该申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六个月内申请变更。

因此,若欲变更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之纳税义务人,应于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选定及变更后纳税义务人具名签章之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今年综合所得税申报如原采标准扣除额或已依税额试算通知书办理结算申报者,嗣后如发现改采列举扣除额较为有利,应检附相关收据或证明文件,于稽征机关核定前申请更正申报,否则经稽征机关核定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5条第2项规定,将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该局提醒,欲变更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主体或改采列举扣除额者,请务必于前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该申请期限遭稽征机关否准,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