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富商低价卖股给儿子 被国税局识破得缴数千万赠与税

新台币。(图/路透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富商想要逃避未来儿子继承时可能要缴交高额遗产税,便开始将公司股票以「买卖」名义「便宜」卖给儿子,还觉得自己这一招挺高又聪明。没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聪明反被聪明误,仍被国税局查出要补缴几千万元的赠与税

案情故事

李先生今年68岁,是一家建商老董,他安排儿子在自家公司当经理,准备将来接班。

他有感年事已高,为避免到时要缴很多遗产税,他规划将公司股权60%,共约1.2万张的股票过户给儿子,以利儿子可以稳定持有公司经营权

为了不想缴赠与税,所以他想到利用买卖的名义,将股票「便宜」卖给儿子,这样既不用缴赠与税,证交税又可以大幅减少,还可达移转股权目的,他觉得自己实在太聪明了。

他的公司并未上市柜,每股净值20多元,以1.2万张计算,股票价值约在2.5亿左右,但他们父子间的买卖契约,却约定买卖价金只要2千5百万,等于是打1折的跳楼大拍卖。

且实际上,儿子只付给了父亲3百万,其余的股款儿子并没付清,身为卖方爸爸,也没有积极追讨这笔价款

2年后,国税局清查这笔交易时,发现金流异常,经查核发现当初买卖时,以公司股票净值计算,合理买卖价格应在2.5亿,但交易价格仅有2千5百万,且实际上买方只付了3百万,交易显不合理

李先生辩称当时营建市场不好,所以打折出售,至于2千多万价金未收,只是因儿子一时资金不足,并没有免除债务意思

但最后国税局还是认定李先生有赠与行为,包括售股价差2.25亿及2千2百万的免除债务,一共认定李先生有赠与2.47亿元的利益给儿子,因此核定李先生要补缴几千万的赠与税。

▼刘韦德律师设计免费的「777遗嘱产生器」,让民众可以上网自行设遗嘱。(图/记者李蕙璇摄)

法律解析

遗赠税法专家刘韦德律师表示,很多民众有财产移转给子女的需求,但因不想缴纳赠与税,分年赠与又太慢,所以就常会想出各种方法来规避。

但法律上,对这类经常出现情况早有规范,在遗赠税法第5条就有规定6款的财产移动或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情况,不论原本法律关系为何,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法律上称为「拟制赠与」。

本案中,李先生将净值在2.5亿左右的股票,以2千5百万便宜卖给自己儿子,就符合了遗赠税法第5条第2款所谓的「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虽然李先生辩称市场不好等因素,但理由牵强,因此2.25亿元的代价差额,确实已构成拟制赠与。

另外,双方买卖价金虽约定为2千5百万,但李先生的儿子,实际上只付了3百万,尚未付款的2千2百万另涉及遗赠税法第5条第1款「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债务,其免除之债务」的问题。

由于股权买卖的请求时效为15年,本案仅过了2年,时间尚短,且国税局也无法证明李先生已有免除债务之意思,因此国税局认定李先生对售股给儿子的股款请求权有「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债务」的部分,确实不合理。

不过应注意的是,因税法的核课期间至多只有7年,而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债务的核课期是从免除之时开始起算。

以本案例来说,若李先生是在买卖后第15年才免除儿子的债务,核课期间是买卖成立后的第15年到第22年,惟基于稽征经济的考量,国税局不太可能对这类案件列管如此之久。

因此国税局目前实务作法都会先发单课税,如纳税义务人有进行复查、诉愿等行政救济程序,会再于程序中视证据而定是否撤销课税处分

保险法》第112条规定

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