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OL遭男主管2度性侵 男友狂call他软掉草草了事
一名男主管连续对女下属性侵,其中一次因女下属男友狂打电话,他无法勃起草草了事。(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园一名女子小君与男友在同间公司任职,不料她被公司职位仅次于总经理的施姓协理看上,屡次对她伸出狼爪,第一次因生理期报到逃过一劫,第二次尽管男友每5分钟打一次电话,施男紧张到软掉,但仍在轿车上性侵得逞。桃园地院一审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施男5年2月徒刑。检方上诉,高院加重改判6年7个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小君与男友都是施男下属,2018年3月中,施男借口谈论小君男友,要求小君到其住处聊天。小君担心若不赴约会影响男友的工作,只好答应,并请男友每隔几分钟就打电话给她确认状况。
不料一进屋内,施男立即将小君扑倒床上打算性侵,小君不断反抗、声称生理期来,施男还不罢手,直到隔着裤子摸到卫生棉,施男才停手,但仍对小君强吻拥抱。
同年3月底,施男再次邀约小君,开车载她到某餐厅的停车场,在副驾驶座将生殖器放入小君下体,性侵得逞。期间小君男友仍是用狂打电话方式,试图保护女友,施男遭到干扰无法勃起并未射精。事后,小君情绪崩溃,向男友哭说「我很脏,这样你还要吗?」
施男辩称没有滥用职权、没有犯罪意图,更没有强迫威吓,只是用追求女朋友的方式对待小君。但桃园地院审理认为,施男身为小君主管,竟视他人性自主决定权为无物,对小君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5年2月徒刑。可上诉。
案经检察官上诉,高院审酌施男每次犯行间隔不久,所犯数罪均属性侵,考量所侵犯者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复性之个人法益,考量施男硕士毕业、家境小康,兼顾比例原则、平则原则等一切情状后,依刑法第51条第五款规定,应执行6年7个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