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暗夜性侵女同事2闺蜜 OL目击拍床仍续逞兽欲
男同事暗夜性侵2闺蜜,OL目击拍床仍续逞兽欲。(中时资料库)
一名林姓男子与公司女同事南下屏东协助帮公司举办活动,女同事找来两名闺密前往打工协助,未料林男却在民宿房间内,不顾房内有女同事,连续性侵A女及B女,过程中女同事还拍床制止,但林男则继续逞欲,两名受害女生事后验伤提告,高雄高分院判林男8年徒刑,需赔偿A女80万元。
根据判决书记载,林男与公司女同事在107 年12月下旬南下屏东举办活动,女同事找了两名女性好友一同前往协助担任工作人员,晚间女同事因为办活动太累早早入睡,B女则是喝了酒后昏睡。A女则洗澡后一起与B女同睡一张床。
但林男却不愿离开房间,先趁B女因饮酒及疲劳而熟睡,亲吻B女之头部、脸 部,并强行指侵。当时A女尚未熟睡全程目睹,接着林男想要上床性侵B女,A女旋出声表示欲喝水想借机制止,但林男却反过来对A女进行性侵。
A女表示,当林男性侵她时,原本熟睡的女友人有发现,还过来打床舖警告,但林男没有反应,女同事就用棉被盖住头冲出去外面,男生看到后,也跟着 出去,大概过了10分钟女友人先回来回到床继续睡,林男却又回到房内锁门,不顾她不断抗拒,硬是对她性侵。
但林男出庭时辩称,「当天我有在A女的耳朵旁边询问她的意见,跟她接吻之后,才继续后面的动作;当时A女是没有明确的从嘴巴说可以,但是她有点头;依我的认知,当时A女有同意跟我为性行为;当时我也有摸B女全身及猥亵下体,但当时B女意识清楚,还没睡着;B女虽没有同意,但我认为这也是出于双方意愿。」
法官认为,又A女于案发后因有性压力反应、焦虑的适应障碍症,且A女、B女案发前与被告毫无认识,且2 女仅是受邀而前往打工,怎么可能当晚一起饮酒后,均同意与林男发生性行为。
高院法官审酌,林男被告为满足一己性欲,漠视告诉人A女、B女之性自主权,利用告诉人B女嗜睡而不能抗拒之际趁机性侵,又见A女无援可欺性侵,所为对A女、B女之身心均产生巨大伤害,有不可磨灭之重大影响,因此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须赔偿80万元给A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