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大同不得自办股务

金管会及周边单位对大同案处置措施

金管会14日宣布,大同6月30日股东会迳自认定50%以上股分无表决权,严重影响股东权益,并有违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金管会同日发文大同,限制其不得再自办股务,大同将成为77家可自办股务公司中首家被拿回权限者,亦是金管会首次对上市柜公司祭出此种处分

由于股务事务非常繁杂,希望由专业机构来协助处理,证期副局长蔡丽玲表示,自2013年之后上市柜的公司,即不得再自办股务,要求必须委托股务代办机构,这次大同公司被取消自办股务后,也等于未来不可能再自办股务,是永久丧失权利

证期局在14日同日发文大同,要求文到后二个月内必须找到合适的股务代办机构,将股务委托给代办机构;在这二个月期间,若大同要召开股东临时会,也不会由大同自办股务,大同的股东可向集保结算所申请更换股务代理机构,证期局表示,集保也不会再将股东名单交给大同。

金管会指出,大同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的行使,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

金管会请集保查核,发现大同股东会的相关行为,有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3项及第6条第2项的规定,依证券交易法第39条规定,对大同公司纠正处分,并命该公司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可以自办股务的上市柜公司只有77家,即是在2013年之前就已挂牌的公司,其中不乏是金控、大型集团,在2013年之后挂牌的企业即不再允许自办股务,一律要委托代办;这次大同股东会等于是自己弄丢了多年特殊的权利,可自办股务的公司也将只剩下76家。

金管会呼吁,股务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股务事务的公开发行公司,在执行股务事务时,须保持中立并恪遵相关法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