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 大同条款出炉 股务委外后,不得收回自办
大同公司派在2020年7月时自办股东会为保经营权「超鸭霸」引争议,金管会出手订新规。金管会证期局22日预告修正「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处理准则」,修正案新增三项「大同条款」,包括明订「公司股务委外办理后,不能再收回自办」、「2022年1月1日起对股务机构办理评鉴制度」、「接受处分后的公司二个月内要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
金管会统计,目前还维持自办股务的有72家上市柜及兴柜公司,占全体上市柜及兴柜公司的3.6%,包括14个集团(旗下上市公司49家、上柜六家、兴柜一家)、单一公司16家(全为上市)。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郭佳君表示,本次修正重点有四,一是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的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明定上市柜及兴柜公司的股务事务委外办理者,不得收回自办。
2013年起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就要求新挂牌公司股务只能委外,由于现行规定未明订「委外不能改为自办」,金管会担心未来会有人申请恢复自办,因而明订委外后不可收回自办;至于自办者还是可维持。
二是明定由金管会指定的集保公司,定期办理股务机构的评鉴制度,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三是明订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受金管会处分后,应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四是为提升电子投票表决结果的资讯透明度,公司或其代办股务机构应在「股东会开会前一日」,将股东电子方式出席的股数汇整编造统计表,在电子投票平台上公告,让股东登录后就可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