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宾士权利车被拖走 车主怒告停车场负责人背信罪

▲ 40万宾士权利车被人拖走,车主怒告停车场负责人。(图/记者郭世贤翻摄,下同)

记者郭世贤/新北报导

姚姓男子2017年8月初,用40万向车行购买宾士权利车代步将车停放在江姓父子经营的停车场内,却被抵押权人将车拖走,气得对两人提出告诉。基隆地检署认为,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中提及仅提供车位,不负保管责任,且车被拖离时,父子并不知情,予以江姓父子不起诉处分

姚男检警表示,他向车行购买权利车后,某日凌晨将车停在江姓父子在基隆市经营停车场内,却被动产抵押权人派人,将车从停车场拖走。姚男认为停车场未尽保管义务,损害自身权益,停车场负责人已涉犯背信罪;且找江男理论时,对方却将停车卡,从手中强行取走,在与江姓父子前往派出所协商时,江父当场呛声说认识某位大哥,让他感到心生畏惧,决定对父子二人提出背信、强制及恐吓等罪。

男则检察官宣称,停车场只提供停车,依照规定无需负保管责任,姚男拿出停车卡时,以为他是要将卡片缴回,并非强行取回卡片;江父指称,会跟姚男说认识某大哥,只是认为他可能也认识,并没有恐吓意图

检察官调查,姚男花40万元向车行买权利车,只有车辆使用权,无车籍产权,依规定动产押权人占有该车辆的权利,且要将车拖走时,有通知当地辖区派出所;另外,依基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规定中,对于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停车场不负保管及损坏赔偿责任,对此停车场负责人,只提供车位,不须负车辆保管责任。案发当天江男并不在场,与构成背信罪要件不符。

停车卡设置目的,是为了让车主取车,但争议车辆已被他人拖走,江男将卡片取回,并未剥夺姚男取车权利,亦不构成强制罪;而双方协调时,江男确实有说出某大哥名称,但派出所警方证称,当时并未发现姚男有心生畏惧情形,听起来,感觉是双方的共同友人,也未构成恐吓罪

检察官侦讯后认为,姚男指控江姓父子的罪名,均未构成,予以父子二人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