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森条款」出炉 离职3年内不得任相关营利事业职务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初审出炉,主要修正要点在于「受托之机构或民间团体,其代表人及处理受托事务之人员退离职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此次修改之条文,还要经过党团协商后,送交院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