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同删除股东表决权 金管会告发林郭文艳涉「特别背信罪」
▲针对大同股东会争议案,金管会主委黄天牧率领周边单位进行说明。(图/记者纪佳妘摄)
金管会主委黄天牧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自行认定迳行剔除股东表决权,涉犯违反证交法第171条第1项第3条的特别背信罪罪嫌,已将相关资料提供检调单位,依法告发,强调这是最近一周积极搜证最新处理措施的进度。
至于依证交法特别背信罪,大同公司起诉的对象有谁?证期局长张振山表示,根据大同公司自行剔除表决权,影响选举权益,这以大同公司负责人林郭文艳已主导该行为,意图为自己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依法向检调单位告发林郭文艳等人。
不过,外界关注依照证交所第171条第1项第3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的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致公司遭受损害达500万元,公司损害已达500万元?张振山说,由于涉及相关事证或事实,该案已移送检调单位,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不予说明,但黄天牧野强调,有掌握具体事证。
此外,过去依证交法第171条第1项第3款的特别背信罪移送检调案例,其中又以掏空案占最多,张振山说,若是因股东会的话则是第一次。
金管会副主委许永钦也提到,法律立法基于立法裁量赋予行政机关与法院,就相关事实认定解释法律与适用法律权限,任何人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不能跳过政府机关自行解释法律,否则我国社会秩序将会脱序,法律人应要确保法律有效落实。
许永钦认为,市场交易应要被认可与信赖,任何一个投资人或公司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落实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及保障资本市场交易健全,才能使资本市场愿意让人参与,任何人想破坏市场正常运作都不该被法律允许。
面对外界质疑金管会和经济部对大同案互踢皮球,黄天牧强调,「我们没有互踢皮球」,反而是相互合作、交换意见,由于现行法律未给金管会权利来导正,但会请相关单位参考国外案例、大同公司事件的影响,是否研议修证交法;张振山也补充,将规划与专家学者的咨商会议,研议立即导正措施,预估3个月内会有初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