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研议松绑! 基金受益人开放电子投票行使表决权
▲金管会预告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人会议准则部分条文草案,预告期为60天。(图/记者纪佳妘摄)
金管会今(13)日预告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人会议准则部分条文草案,预告期为60天,证期局表示,过去基金公司召开受益人会议皆采书面、亲自出席等方式进行投票,由于难以开会成功,未来修正后基金受益人可改电子投票行使表决权。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39条规定,有6种情况基金公司须召开受益人会议决议,包括更换基金保管机构、更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调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的经理或保管费用、重大变更基金投资有价证券或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针及范围、其他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金管会指出,这次预告修正草案共有4大重点,首先是有权召开受益人会议者得将电子方式列为表决权行使方式之一,并应将行使表决权的方法载明开会通知,另为确保电子投票的公正性及独立性,规范电子投票相关事务应委外办理。
第二,针对受益人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者,明定受益人表决权行使方式,除原定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外,也可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规范意思表示撤销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复的处理方式。
第三,针对受益人会议以亲自出席方式召开者,明定受益人表决权行使方式,除原定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决权外,也可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规范意思表示撤销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复的处理方式。
第四,为使受益人会议采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作业更为明确,明定受益人应依召开者所制作的格式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达期限、未表示意见效果、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就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修正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