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益人大会 开放电子投票

高晶萍指出,据投信投顾法第39条,有六种情况下基金公司需召开受益人会议决议。包括:更换基金保管机构、更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调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的经理或保管费用、重大变更基金投资有价证券或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针及范围、其他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高晶萍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有四大重点:一、有权召开受益人会议者得将电子方式列为表决权行使方式之一,并应将行使表决权之方法载明开会通知;为确保电子投票公正性及独立性,规范电子投票相关事务应委外办理。

二、针对受益人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者,明定受益人表决权行使方式,除原定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亦得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规范意思表示撤销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复之处理方式。

三、针对受益人会议以亲自出席方式召开者,明定受益人表决权行使方式,除原定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决权外,亦得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规范意思表示撤销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复之处理方式。

四、为使受益人会议采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作业更为明确,明定受益人应依召开者所制作之格式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达期限、未表示意见效果、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就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修正之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