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病主法》明年上路 病况告知、维生治疗以病人意愿为优先

▲明年1月上路病主法》配套出炉,医事司长石崇良说明情况。(影/记者洪巧蓝摄)

记者洪巧蓝/台北报导

尊严善终逐渐受到重视,《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明年1月6日正式施行。卫福部3日发布相关配套办法重点包含确立病人临床告知对象与同意主体必须以病人本人为主;民众预立医疗决定后,倘若临床时改变心意,则会以临床决定为优先;并且确立末期病人、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状态等5类得实施预立医疗决定对象的临床诊断标准

卫生福利部3日发布「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及「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厘清相关疑义与执行细节规定。亦同时发布「预立医疗决定书格式,具完全行为能力者,可以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事先立下书面之预立医疗决定。

卫福部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表示,病主法与安宁缓和条例规范的最终都是朝向安宁,不过两者要件不同,安宁缓和可以由家属代为同意,至于病主法则确立医疗告知对象、同意主体皆以病人本身为主,并得另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同意作为辅助

▲医事司司长石崇良受访谈病主法配套。(图/记者洪巧蓝摄)

病主法纳入的临床条件除了原本就在安宁缓和中的末期病人外,还扩大纳入处于不可逆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和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病人疾病状况难以忍受、无法治愈且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的病人,此次配套则进一步确立相关临床诊断标准。

也就是说,当预立医疗决定后,遭逢这五个临床条件,可以依照病人的意愿接受或者拒绝维生医疗或人工营养,而选择接受维持生命治疗者也可以自行决定在接受时间多久后终止。不过目前已经呈现永久植物人状态、不可逆昏迷等患者,由于已经无法表达意志,并不在此次病主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配套也指出,患者若临床书面决定与预立医疗决定不同时,应依其临床书面决定为优先。但是如果签立时表达需要维生医疗,临床拒绝,则要经过变更决定手续才会进行;至于原先签立时表达不要维生医疗,临床改变决定需要,则会先行给予维生医疗 。

在经过照护咨商之后,把相关资料上传到卫福部资料库并于健保卡进行注记则完成预立医疗决定,施行细则也赋予预立医疗决定书扫描电子档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还有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施行病人预立医疗决定时,须协助转诊,以保障意愿人善终之权利等内容